因此,法官建議,加盟商應對計劃開展加盟業務的實際經營地進行詳盡考察,樹立風險意識,不要盲目相信企業宣傳,并對其他加盟商的經營狀況進行全面了解。從而對自身履行狀況作出客觀評價,此外,對約定模糊的條款應要求特許經營企業在合同中予以書面釋明,避免日后履約過程中產生糾紛。
違反保證金約定,追討錢款被駁回
2008年12月,李先生與一家公司簽署了一份《合同書》,合同約定李先生在福建省廈門市銷售該公司擁有的相關品牌折扣系列產品,合同期限為一年。李先生隨后向該公司交納合同保證金、銷售保證金共計2.5萬元,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終止后,李先生向該公司討要其交納的合同保證金、銷售保證金,但均遭拒絕。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交納的合同保證金及銷售業績保證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已在《合同書》中約定:合同保證金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無損害品牌名譽以及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的行為,合同終止時該公司給予全額無息退還;李先生每次進貨量按進貨價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進貨額(銷售業績)不得低于15萬元;李先生每累計進貨達2萬元,返還銷售業績保證金1000元,返完為止。然而,李先生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僅進了5000元貨物,李先生對此解釋是因為這家公司發送貨物與其當初看到的產品不一致,銷售不出去,因此沒有再進貨。但是,李先生無法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法官解析」本案中,雙方已明確對銷售業績保證金及合同保證金的返還約定了條件,雖然李先生的主張有可能導致其加盟的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對李先生進行相應賠償或補償,但是由于李先生無法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其所接收的貨物與當初產品不一致,此種情況下,只能依照雙方合同約定Cye.com.cn條款進行處理,現雙方約定的保證金返還條件并未成就,因此,李先生的主張自然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日常加盟活動中,部分加盟企業為吸引加盟商加盟,對其許諾優厚待遇及回報,甚至夸大回報率,以此來引誘加盟商投資。許多加盟商往往單純聽信加盟企業宣傳,沖動加盟,沒有對合同條款仔細研讀,亦缺乏對容易產生爭議的條款進行細化約定,故而在加盟糾紛中往往處于被動。
因此,法官建議,加盟商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對保證金相關條款的約定予以充分重視,并對產品相應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如在履約過程中因產品質量產生糾紛時應及時將產品交由公正部門提存或拒收,以避免自身權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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