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能不能退,細訂合同最關鍵
2007年8月,孫先生與一家品牌管理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簽署一個禮品專賣特約經銷合同,期限為1年。孫先生一次性給該公司繳納產品押金2.3萬元后,品牌管理公司開始供貨。合同到期后,孫先生認為押金是保證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條件,因此,在雙方合同期滿后,這家品牌管理公司應予返還其繳納的定金,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2.3萬元押金以及必要的交通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合同約定這家品牌管理公司授權孫先生在河北省青縣開辦區域特約經銷店。孫先生取得特約經銷權,須一次性向該品牌管理公司繳納產品押金2.3萬元,每累計進貨額達到2萬元時,該公司返還押金1000元。此外,孫先生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間,其進貨不到1萬元,某品牌管理公司表示認可。
「法官解析」押金是為保證雙方合同履行而交納的費用,在自己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時,以該筆金錢彌補合同另一方的損失,因此雙方可以對押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進行約定。
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孫先生獲得品牌管理公司一年的區域特約經銷權,須一次性向該公司繳納押金2.3萬元并約定該筆押金依據進貨產品價值按比例進行返還。由于孫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間進貨價值并未達到約定標準,而該品牌管理公司也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日常加盟活動中,部分特許經營企業往往打出免收加盟費招牌,以此吸引眼球,達到簽約目的。但是,在簽訂合同時,企業又設置相關附條件條款,以高額的銷售量對加盟商銷售的業績進行考核,并按銷售比例返還約定的各種名目的保證金、押金,而加盟商卻通常忽視該約定條款,最終導致違反相關規定,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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