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局近日聯合市公務員局正式醞釀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公務員離職后從業行為的若干規定》。根據規定內容,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后,副處級以上干部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社會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活動。
網民對此踴躍發帖。很多網民認為,公務員下海經商容易滋生腐敗。但也有觀點認為,公務員離職經商能夠促進創業,不是所有公務員離職經商就一定會產生腐敗,不應該全盤否定。
公務員下海易滋生“期權腐敗”
中國新聞網報道指出,據調查,近年來,有些領導干部主動辭職下海,或退休后利用原來的職務影響拿高薪,或者利用原有職權便利謀取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規范出臺后,將從制度層面上糾正公務員近水樓臺先得月的現象。
有網友認為,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后經商受到一定限制可以更好地保護國家安全,減少并遏制腐敗。《解放日報》署名魯軍的評論也認為,用一種“時間隔離”來切斷領導干部退休(辭職)后依靠“影響力”違規謀取私利的“勾結鏈”,這是從制度上加以糾正腐敗行為的又一重要舉措。
人民網一篇署名陳家興的人民時評認為,離職官員經商,容易涉足其原職權管轄范圍和相關業務工作領域。在職時的權力影響和人脈關系,常常幫助他們“近水樓臺先得月”。這勢必直接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干部形象、政府部門公信力同樣帶來損害。更嚴重的是,當離職經商成為“隱性腐敗”的一個重要途徑時,權力便會因此而尋租未來。
文章指出,一些人為了攫取利益而逃避懲罰,在職握有公權力時,便對一些人和一些行業領域多有眷顧關照,圖的是離職后的回報。這即是為社會所詬病的“期權腐敗”。一旦“期權”在手,一些人便主動辭職下海,或待退休后加以“變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惟有像禁止在職官員經商一樣,嚴格規范和限制離職官員經商,才能從制度上防范權力的尋租行為。值得重視的是,對離職經商的限制規定,不僅應強調剛性的“不得”、“不準”,更應避免在監督和懲處措施方面失之于“柔”和“軟”。“批評教育”、“退職、退股、退款”等固然能起到相當的警戒作用,但更應進一步提高干部離職經商的違法違規成本,從而令“期權腐敗”得不償失。
公務員離職經商不該全盤否定
在互聯網上,對于公務員離職經商也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公務員離職經商不一定產生腐敗,甚至可以促進創業。
有網友認為,以前是官員辭職下海,現在是爭考公務員,說明了什么?沒有人愿意投資做老板,如何擴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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