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國將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至此,內外資企業稅制實現了全面統一,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被徹底終結。
“內外有別”,在改革開放初期具有積極意義
回顧當初我國“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頗為感慨。他說,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并且給予外資企業以優惠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曾作為改革開放初期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政策,在我國實行多年。
歸結起來,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大致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種。在改革開放初期,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對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產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各界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費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1994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著手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在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和房產稅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制度均已先后實現了統一,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制度。
誰受益誰負擔公平合理
高培勇說,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特定目的稅,于1985年開征。它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征收的一項稅收。教育費附加屬于專項收費,于1986年開征。它是政府為加快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而征收的一種收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征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征收。
這兩種稅(費)所具有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法理原則,對在國內從事生產經營且直接或間接地享受城市建設和我國教育事業的成果的企業與個人征收。
高培勇認為,從征收這兩種稅(費)的初衷來說,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著城市基礎建設和教育等公共資源,另一方面這些企業卻沒有履行繳納相關稅(費)義務,這無論從哪個方面都是說不通的。這種給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政策,事實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并已經產生了抑制內資企業發展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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