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創投正處于新的戰略轉折點
自1985年從美國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我國創投業從理念認識到實踐活動,經歷了漫長曲折的歷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全球產業轉移的擴展,在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兩種體制機制的博弈中,我國創投業終于開創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之路。目前,在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指引下,我國創投業已獲得較快的發展,并已形成較大規模,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有力地支持了國家創新創業事業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在國際形勢復雜多變、經濟金融危機影響依然深重,以及國內經濟發展方式亟待轉變的新形勢下,我國創投業正面臨著新的戰略發展期。鑒于目前我國創投業缺乏明確的發展規劃和戰略方向,市場體系建設滯后和市場秩序較亂,未來五到十年,我國創投業將實施何種發展戰略,采取什么的發展模式,走什么樣的道路,現已處于新的戰略轉折點。
1、我國創投業面臨新的戰略發展期。
創業投資事業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經驗證明,作為新興投融資的創業投資,是由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發達的新興資本市場而催生和推助發展起來的,通過投資和培育以中小創新創業企業為載體的戰略新興產業,使其發展壯大成為先導和主導產業,并成為社會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新動力。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已進入刻不容緩的戰略攻堅階段,我國創投業正承載著新的重大歷史使命:一是通過提供創業資本和增值服務,使正在蓬勃興起的大批中小創新創業企業獲得持續高成長,并成為國內龍頭企業,引領我國戰略新興產業的加快發展,實現我國科技產業化的超越戰略,由過去被動接納國際產業轉移,轉變為主動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并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二是通過支持現有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現產業的重組整合,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產業鏈網絡體系和企業內部的生產技術集約化管理模式。我國的產業轉型升級雖已具備較好的基礎,但是,要建立具有自主創新特色并與國際緊密接軌的現代新型產業結構,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創業投資與創業板市場共同構建的新興創業資本市場體系,正是在政府強有力的產業政策引導和推動下,通過動員和發揮社會民間的力量,來分散和化解中小創新企業成長的不確定性和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風險,從而快速平穩地實現國家既定的戰略目標。
縱觀全球產業發展的特點和趨勢,可以清晰地看到,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持續,一方面使全球經濟放緩,迫使我國經濟發展重點由出口導向為主轉為刺激內需為主;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的背后,正在醞釀著一場新的科技產業革命,這無疑給我國的產業轉型升級既帶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蘊含著前所未有的巨大機遇。我國雖然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但依然處于二元經濟向現代工業業邁進階段,產業的專業化分工還很不發達,經濟質量水平還比較低,經濟體制仍處于“新興+轉軌”中,要實現自主創新超越戰略,并在今后二十年內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只有比發達國家采取更為強有力的戰略措施,扶持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推動我國的創新創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快創業資本的形成、集聚和集中,投資和培育全社會的創新創業活動,才能真正完成“促內需、調結構、保增長”的戰略任務。
2、我國創投業戰略目標不明確,市場體系建設滯后。
目前,我國創投業雖然正處于蓬勃發展中,但在宏觀上卻缺乏明確的戰略發展方向和目標,市場體系建設也明顯滯后。突出表現在:
1)缺乏總體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目標,無論是在國家社會經濟中長期規劃中,還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創業投資業缺乏明確而清晰的指導意見。
2)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至今仍停留在規章層面,缺乏法律權威性;“合伙企業法”中有限合伙相關條款漏洞甚多,其法人資格不明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卻沒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對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界定混亂,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定為專注投資企業早期成長階段,而將股權投資定為投資企業成長后期階段,并且還要對此類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立法,明顯地與相關的民法法理相違背,特別是有人著意堅持要將創業投資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甚至把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憑證也視為有價證券,公然違反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3)雖然創業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公布實施,但由于相關規定界限模糊和執行部門相互交叉而落實較差,而且偏重于事后的獎勵性支持,而不注重事先的導向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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