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創業投資的市場體系建設。
創業投資的基本特征和運行規則內在要求,一是要有發達的資本市場機制,為其提供獨立自主和更加開放的投資環境,由新興資本市場高效資源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資風險;二是由于投資對象是處于不同成長階段的中小創新型企業,信息不對稱和成長不確定性甚為嚴重,因此要求政府必須運用財政手段予以強有力的扶持,并以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予以指導和規范;三是我國作為發展中的經濟大國,要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超越戰略,更應比發達國家采取有力的措施支持其發展,在這方面,以色列、韓國及臺灣地區為我們提供了成功經驗;四是我國創投業發展戰略的實施,核心是要加快建設發達而又健全的市場體系。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盡快牽頭,組織相關部委和專家,加快制定創業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戰略總體方向及階段性目標,完善政策法規、財稅、工商、資本市場及行業自律等有機的配套體系,從根本上扭轉目前我國創投宏觀管理的分散無序和不協調狀況。
2)加強我國創業投資理論建設,創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指導理論,改變目前理論混亂、認識錯位的狀況,使理論回歸本源。
3)國外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實施創業投資與并購投資專業化基金并行發展戰略,徹底解決VC與PE的認識誤區和法律界限不清的問題;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強化其法治權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細則;同時要加快制定專業化并購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并購投資基金對產業結構整合重組的重要作用,不應將創業投資和并購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更不應為所謂的PE(股權投資)單獨立法,以免造成更加嚴重的認識和實踐上的混亂。
4)進一步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對創投基金所投行業和企業的收益與風險進行科學的甄別和評估,國家應實行差異化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要轉變財政支持方式,由重點事后獎勵性支持轉為重點事先導向性支持,并在全國建立和完善統一的財政支持體系,改變現有地方政府隨意制定政策的做法,同時,要在全國統一政策法律背景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防止地域之間的惡性競爭。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創投業“先試點后推廣、摸著石頭過河”的局面已成為過去,不應繼續沿著分散無序混亂的老路走下去。
5)抓緊設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金共同設立和運作專業化的創投基金,專注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并重點扶持后進地區發展創投引導基金,從而建立和完善全國范圍內高效規范運行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網絡體系。
6)加快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場外市場建設。根據我國產業優化升級和產業結構演進的特點,進一步明確其各自對我國產業和企業服務對象的重點及其功能定位,并建立無縫對接的轉板上市和退市的有效機制。中小企業板應集中支持具有廣大市場的新型傳統產業中高成長企業加快升級;創業板重點支持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中小自主創新企業;場外市場應重點支持具有成長性的小企業和微小企業,并各自實行有差異的發行審核和交易制度,從而盡快改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倒三角”的不合理格局。
7)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國創投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并抓緊予以立法,樹立行業自律的權威性,真正實行“政府引導市場、行業管理企業”的新型體制。中國創投委要盡快升格為國家一級行業組織,并與國家級引導基金相結合,構建全國范圍內宏觀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高效服務平臺,一方面依法規范和大力發展地方性行業組織,并作為全國統一行業組織的分支機構;另一方面指導和支持尚未成立行業組織的地區盡快建立規范的行業組織,同時要清理整頓現有不規范的行業組織,嚴格禁止打著“中國”字頭而注冊在境外的行業組織及咨詢機構在境內從事活動,嚴厲打擊打著PE旗號從事非法活動的各類機構和不法分子。
8)積極主動與國外著名的創業與創業投資專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交流,有計劃地加快創投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訓練,著力建設全國發達的創投專業人才培訓體系,包括創投引導基金和商業化基金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投資經理人才。此外,引進境外創投應實行以引進資金為主轉變為以引進人才為主的政策。國內人民幣資金充足,甚至流動性過剩,外匯儲備超3萬億美元,創投基金并不缺錢,缺的是風險承受能力強的長線投資資金,更缺乏具有國際視野的創投專業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因此,在引進人才方面,必須要盡快完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制機制,使引進的人才得以充分發揮其智慧和能力;要引導境外創投在境內合法注冊設立并專注投資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時加強監管其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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