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獲悉,《上海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2013版)示范文本已于上月正式使用,比起2005版文本,增加了特許方應符合“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等條件,以及合同簽訂后,雙方約定經營期限不少于3年等條款。
該合同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務委員會、上海連鎖經營協會共同制定,合同文本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到,除非被特許人同意,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系依法設立的企業;2、擁有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3、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4、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該文本約定,在正式簽訂合同時,雙方可先簽訂《保密協議》。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文本對“特許經營體系”,“加盟店”,“特許標識”,“特許產品”,“單店特許”,“區域特許”,“特許區域”等概念作了明確定義。
據市工商局解釋,被特許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可在獨占性、排他性、非排他性3種方式中任選一種。所謂獨占性,就是特許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排他性是指特許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非排他性則指特許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關于特許區域界定,補充條款中的《特許區域附圖》,對特許區域作了明確劃分。舉例來說,如果被特許方選擇非排他性特許區域,那么,特許方就得“丑話說在前面”,而被特許方就可在特許經營費用方面,獲得討價還價的余地。
該文本對“信息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做了約定。雙方承諾嚴格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簽訂本合同前及特許經營過程中,及時向對方披露有關特許經營的信息。
特許方向被特許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如特許方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方。
該文本對“消費者投訴的處理”也專門做了約定。要求被特許方方應當遵守特許方統一制定的服務和質量保證承諾,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在CYE加盟店內設置監督電話。被特許方對消費者直接投訴加盟店的,應當及時處理,對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費者向特許方投訴被特許方設立的加盟店的,對確有瑕疵,特許方已直接向消費者先行償付的,特許方有權向被特許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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