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公共服務中心相關工作人員26日告訴本報,現在,中國氣象局沒有必要與任何SP合作,“繞過中間環節,拿到的分成比例更高”。
除了運營商,中國氣象局還從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上獲得豐厚營收。據上述公共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透露,新浪的天氣頻道、央視的天氣預報欄目都由中國氣象局承包。
“天氣預報類的信息傳播量很高。也是很有價值的廣告頻段。”一位廣告投放公司負責人告訴本報。
上述公共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還告訴本報,目前,從中國天氣網上可以下載免費插件,在網站或APP上就可以顯示天氣信息。目前,這個插件是免費的;今后是否免費,要看網站流量大小。
“如果網站是旅游、讀書欄目等,天氣只是附帶功能,可以提供免費天氣插件;但如果網站是專業級天氣預報,我們不會提供任何天氣插件。”這位工作人員說。
他透露,下一步公共服務中心可能會剝離出專門公司,負責天氣相關增值業務的開發、運營。
分成“有法可依”?
7月26日,北京一位從事天氣APP開發的人透露,之前,自己選定公共領域的天氣信息作為開發內容,當網站與APP上線,并在圈內獲得較好口碑后,氣象部門卻找上門來,要求其交納許可費,不然就訴訟。
“一般的合作模式是,先交納一部分授權費,大概是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不等。網站與APP有了營收后,再分成。”這位APP開發者說。
對此,知名IT律師,知識產權法專家趙占領認為,“氣象信息本身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也就不具有著作權。對于擅自轉載氣象信息的行為,氣象局應不能追究著作權侵權責任。”
目前,氣象部門主要通過行政法律的角度進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規定:其他機構轉載氣象信息,應當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簽訂刊播協議。未經許可擅自轉播、轉載氣象信息,氣象部門可以進行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這些將氣象信息商用的企業,只能說違反了氣象部門的行政規章,嚴格說不違反法律。”趙占領說,行政規章在法律上層級較低,其他企業只要經過氣象部門許可,就可以將氣象信息商用。
據趙透露,與其他行政許可一般只頒發牌照不同,氣象部門的許可往往需要與企業簽訂“商業合同”,采取收授權費、分成收入模式。
目前,氣象部門將氣象信息商用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條例。
2000年1月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25條規定:“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
趙占領分析稱,一方面大眾媒體傳播氣象信息需獲得授權;氣象信息氣象部門可以收取一定費用。但是“收多少是‘一部分’呢,這涉及到標準。另外,氣象部門是公共安全性質的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其與運營商的分成動輒幾億元,收入與身份不相符”。
據趙介紹,目前也有部分地區氣象部門,嘗試天氣信息在大眾傳播領域的免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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