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絮
最高院發布會首次全媒體直播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聞發布會首次采用全媒體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各界即時傳遞發布會信息。
記者在現場看到,在各大傳統媒體出現發布會的同時,中央電視臺對該發布會進行了現場直播,人民網和最高人民法院網通過網絡對該發布會進行了圖文直播。
在發布會上,最高院還分別邀請到人民日報、新華視點、央視新聞、中國之聲、人民法院報、豫法陽光、浦江天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微博博主進行微博即時播報。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當前媒體傳播已經進入全媒體時代,在傳統媒體參與發布會的基礎上,最高院將繼續嘗試網絡媒體、自媒體參與發布會報道,為公眾即時傳遞最高院的最新信息。
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
■ 追問
《法釋》打擊面是否過寬?
問:《法釋》第一條規定,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按照刑法,都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我國食品安全的現實狀況下,該法條的打擊面是否過寬,不利于我國食品行業的整體發展?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這個規定在起草過程中也有專家提出過類似的擔心。我們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在《法釋》中作了限制。從質的方面,我們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嚴格限制在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產品上。《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了10種食品禁止生產、銷售,《法釋》里我們選出4類危險性較高的作以規定。
從量的方面看,我們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了程度上的要求,比如第一條的第一項中規定的“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有人會問,什么叫嚴重,能不能準確說超出標準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叫嚴重?這個問題我們在起草過程中也進行了詳細研究,發現食品安全領域中的很多專業問題是很復雜的。比如剛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屬等物質,它的標準限量是不一樣的,危害性也不一樣,如果一刀切的規定為三倍或五倍是超過標準限量是不科學的。所以這一點我們留給司法人員在實踐中裁量。我們也擔心司法實踐中裁量的過程會出現新的問題,所以《法釋》第21條在程序上進行了補充規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進口食品如何認定?
問:《法釋》在食品安全案件方面提及的都是國內生產銷售流通環節的犯罪行為,對于同類型的進口食品犯罪如何認定?
最高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進口食品如果出現司法解釋上的各類情形將同樣按照該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進行懲處。不過從目前來看,進口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多在國外,取證上存在一定困難。但如果我們的司法人員能夠提取相關證據,將與國內同類情形犯罪,一視同仁。
相關立法是否滯后?
問:近年來雖然我國不斷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時有發生。有觀點認為是現行的法網還不夠嚴密,立法上還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罪名滯后,量刑比較輕,在處罰上比較注重危害結果。
最高院發言人孫軍工:我們出臺這個《法釋》,目的就是要把打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編織得更嚴密。這樣做的目的,從司法機關來講,要把法律現行的規定,所有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措施用足、用好。當然,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斷出現新的情況,犯罪手法、犯罪方式、危害后果不斷出現新的變化,應對這個變化需要采取多種措施,其中可能需要采取進一步的立新法、修改現行法律。作為司法機關來講,我們會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在用好現行法律規定的各種刑罰措施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如果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議的,或者修改現行法律建議的,我們也會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向立法機關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 聲音
應規范食品鑒定資質
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在過去近十年間,該院共受理四起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案件。據一中院負責調研課題的法官分析,這一現象說明,此前,食品安全類犯罪打擊力度不夠,入罪門檻過高。
昨日,《法釋》的出臺,則增強了相關案件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上述狀況將改觀。
審判實踐法院還呼吁,應該統一規范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
北京一中院曾經審理過一起案例,當時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真空包裝半成品烤鴨一案,涉案食品安全鑒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出具。但該中心系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的監督檢驗機構,并未納入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的鑒定機構。
嚴格意義上講,未納入《名冊》中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的檢驗報告不應屬于“鑒定意見”,然而當前實踐中尚無對微生物進行檢驗的專門鑒定人及鑒定機構,因此法院最終也認可其證據效力。
據一中院負責調研課題的法官講述,還有一些案例中會出現意見相左的鑒定意見。尤其是2011年《食品安全法》頒布后,食品安全檢測實行分段管理,在食品生產、流通不同環節,各執法部門均有權管理,這勢必造成對食品鑒定意見的判斷更加困難。
對此,一中院建議統一規范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并在司法審判中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輔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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