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繼續改進流動性管理,保證市場流動性充分供應,引導貨幣信貸合理投放。
結合國際收支變化情況,靈活運用公開市場操作和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工具,將銀行體系流動性保持在合理水平。制定完善銀行體系流動性支持應急預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體系流動性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三是加強窗口指導和信貸政策指引,優化信貸結構。
引導金融機構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根據實體經濟的有效需求調整信貸投放的節奏和力度。同時將總量調整和結構優化相結合,在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三農”、就業、服務業、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等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支持。要加強對信貸投向的監測指導,確保貸款投向符合信貸政策要求。
四是結合地震災后重建進展情況,制定金融支持政策。
繼續引導金融機構在堅持商業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積極滿足災區信貸資金需求。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房重建貸款指導意見,通過機制創新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戶住房重建的有效貸款需求。繼續通過支農再貸款增強災區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研究拓寬優惠利率支農再貸款的使用范圍。加大對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兌付的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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