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特殊病不設起付標準(大學生門診特殊病病種按照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門診特殊病不設基金起付標準,在《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用藥目錄及診療項目》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個人承擔30%,基金承擔70%。
一個結算年度內,超過合肥市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疑難或重大疾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省級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大學生醫療保險調劑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省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不過,大學生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生育與計劃生育,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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