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勢
在創業型企業組織形式中,公司主體兼具傳統集團化發展模式和投資公司模式兩大特點,但又與兩種模式有較大差別。創業型企業組織形式與傳統企業模式比較具有以下優勢:
1、能夠吸引更多的,有創造性的優秀人才加盟公司,并使優秀的管理人才在“創業”的前景激勵下對公司發展竭盡全力,從而促使公司現有產業的快速發展;(傳統公司模式對員工的激勵大多局限于序列升遷和工資福利的增加)
2、提高全體員工的創新性意識,為公司發展提供更多、更有價值的發展方向;(傳統公司模式的管理者和員工大多墨守成規,個人難以突破公司原有體系的束縛)
3、項目創意者與項目執行者為同一人或同一團隊,避免了項目前期論證和項目具體實施出現偏差所造成的矛盾;(項目前期論證人員和具體實施人員因思路、方法的差異導致項目的實施效果欠佳,而又責任不清,互相推諉)
4、有利于構建“學習型組織”,促使全員進行學習,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使每位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都向創業型(有創新精神的復合型)人才發展;(傳統公司模式要求員工各司其職,不能越位,因而限制了他們的才干和潛能的發揮)
創業型企業組織模式與投資公司的差別在于:
1、對新成立實體有更大的控制權。公司占據新項目的絕對控股權,并對項目的開展有指導和監督的權力,能夠時時把握新項目發展趨勢,出現情況及時做出決斷,減少投資損失。(投資公司對新項目的控制能力較小,不能參與新項目的具體管理和運營,新項目一旦失敗,所有投資將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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