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商業秘密是因為員工的離職造成的。成熟的大企業對于員工離職的涉密處理有規范的程序,值得學習:
首先,對提出辭職的員工或有離職傾向的員工,應盡早從涉密崗位上調離,一方面是避免他們接觸新的秘密;另一方面,有些秘密的內容也會因為時間變化而調整。其次,離職時,規范的企業均會列出詳細的工作及資料移交清單,相關工作交接人逐項確認并簽字。這項制度非常好,不但可以保證工作交接無遺漏,同時工作清單上的內容也是證明離職者在任期間從事或接觸企業特定商業秘密的主要證據,一旦發生爭議或糾紛,是起訴的重要證據。另外,企業應重視離職員工電子郵件的移交和備份。工作電子郵件的收發是員工履行其職務行為的一部分,其內容是法院起訴時證明員工在任期間接觸企業特定商業秘密的重要證據。
特殊情況下,對于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到競爭對手一方履職的,則建議企業主動采取預防措施,書面通知對方企業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甚至告之其不得利用自己的商業秘密。這樣,一旦如果對方堅持侵權,己方亦保有事先警告的證據,在法律上處于很有利的地位。
此外,對知曉核心商業秘密的管理層更多的股權激勵也是通行的做法。
合作方管理
對外合作難免要對自己進行介紹,這也是商業秘密容易外泄的環節。
這種情況下,不少企業要求合作方簽訂標準的保密合同或條款,這似乎得到了心理上的安慰,卻往往起不到約束效果。有經驗的大企業會針對合作中涉及到的具體商業秘密的范圍設計合同內容,約定對方對其在簽訂、合作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負有的具體保密義務、保密期限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確切違約責任。這樣既有助于確定保密范圍,也有助在違約情形下的追索。
企劃營銷部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意識較弱,很多泄密就是在對外宣傳、推廣、促銷過程中發生的。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對外提供資料的審批或審查程序,注意審查向企業外部人員提供的宣傳資料、披露的信息中是否有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
訴訟管理
一旦企業因商業秘密受損而提起訴訟,由于大部分案件是要求公開審理,訴訟過程很有可能造成二次泄密或擴大泄密。企業遇到這類案件,一開初就應該要求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進行不公開審理。
在具體庭審過程中,如果法院要求披露的信息涉及到企業核心機密,則企業可以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請求法院不向對方出示。企業也有權請求法院要求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無條件地承擔保密義務。
還有一些訴訟技巧也可以借鑒。有的企業會把其商業秘密分割成數個子秘密(盡管是不可或缺的,但即便掌握個別也無法破解全部,如配方中的某一種),或對其進行虛化(如確定的數值8%表述成區間5%~10%),或針對一般秘密而不是核心秘密進行訴訟。這樣,既能保證勝訴,也能保護核心秘密不會外泄。
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鼻址干虡I秘密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破產等嚴重后果的,可處以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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