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業工會:利益平衡器
基于上述情形,日本企業員工如果好好干,就能在一家企業工作一輩子,而且工資逐年都會增長,這是勞資關系的常態,因此員工通常非常服從、認真敬業,真誠投入工作、關心公司發展。與此同時,企業也很關注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員工培訓力度很大,在很多管理細節上都表現出對員工的關愛。不過,這相對而言屬于一種理論意義上的推設,日本企業勞資關系的實際情形當然不會這么“唯美”,盡管自上世紀40~50年代日本就實現了勞資方面立法完善、機制健全的工作,民族文化和商業精神的傳承也很連貫。
即便如此,日本企業工會確實有值得中國企業學習的理念、制度和機制。首先說理念和制度,它們主要通過日本相關的勞動立法和政策承載。日本戰后的勞動法,一直強調對CYE勞動者團結權、集體交涉權和集體爭議權的保護,20世紀50年代,團結權、談判權和集體爭議權還被寫進日本《憲法》,稱為“勞工三權”,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日本又提出工資倍增計劃,并提前完成目標。基于對集體勞動爭議的重視,制定有專門針對集體勞動爭議的《工會法》和《勞動關系調整法》等。
常凱教授總結道:“總體來講,日本企業的相關勞動法律雖然移植自美國,但由于勞資力量對比差異,日本立法更偏向嚴格限制企業不當行為,比如企業限制工會、克扣工資、欠薪等等都在法律禁止范圍。而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下,日本企業的雇員和雇主都有各自的權利、義務界限,出現問題也是在規則之內解決,并且過程中一定是企業為主導。同時,日本政府還會輔以社會保障、援助制度等。”
此外,由于明顯受到市場化和全球化影響,勞動者派遣在日本也發展起來,人員的流動性也開始變大,但是日本的《勞動者派遣法》明文規定哪些崗位用工可否派遣,比如大批量的生產工人、流水線上的員工都不能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相反,某些行政人員則可派遣。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企業工會依托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平衡勞資關系為目標,在促進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同時保護員工利益、實現勞資和諧。至于日本企業工會的運作機制,不僅工會可以代表工人集體打官司維權,更有專門解決集體勞動爭議的行政機構——勞動委員會。常凱教授說:“日本的每個縣、市都開設勞動委員會,由雇員、工會以及包括政府、教授、律師組成的公益方構成勞資爭議解決機構,一般從公益方選出教授或者律師作為代表參與調解、協商。”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