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經濟是指國民經濟中的非正式(非正規)部分,《經濟與管理大辭典》對其定義是:“地下經濟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經濟活動,這類經濟活動不納入官方統計的國民生產總值之內,不向政府申報和納稅”。各國對“地下經濟”的稱謂很多,如“影子經濟”、“秘密經濟”、“第二經濟”、“黑色經濟”等,一直到上世紀70年代后期,意大利經濟學家杰爾吉·弗阿(GiorgioFua)提出“地下經濟”這一概念,國際上才正式統一了這個稱呼。
一、我國地下經濟的涵蓋范圍
地下經濟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經濟體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其涵蓋范圍并不一致,某些活動如販毒、賣淫、賭博在有些國家是合法的,這些國家認為這些行業的產品至少對一部分社會成員是有價值的,既然合法就應該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中;但大部分國家卻很少將這些黑色活動或行業納入正常的國家經濟管理中,并對這些活動帶來的收入征繳稅賦。根據我國的國情,地下經濟大致可分為黑色經濟、未申報經濟和未統計經濟三種類型。
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地下經濟涉及范圍更為廣泛
首先,發達國家的地下經濟多盤踞于少數行業,而我國大陸的地下經濟幾乎涉及所有行業。在意大利,由于監管的嚴密,地下經濟多局限在傳統民族工業(如制鞋、釀酒等)領域;而在我國臺灣,地下經濟則多為用人少、噪音小、占地少的電子產品生產領域,這樣可以避免樹大招風。相反,我國大陸除了市政等公用事業、大型基礎工業、核能利用、航天、軍工、飛機與重型機械制造等少數關鍵領域外,地下經濟幾乎涉及了所有行業,尤其在加工行業和服務行業,地下經濟占有相當比例,其影響不可小視。如,我國的黑生產加工內容從生產工具到日用生活消費品,應有盡有,一應俱全。
其次,從涉及地區而言,發達國家的地下經濟多有地區局限,而我國的地下經濟則遍及全國各地。在美國,地下經濟多集中在芝加哥、紐約、邁阿密等地,因為那里是黑人和亞裔及拉美裔移民集中的地區,社會秩序比較亂;在意大利,地下經濟大多集中在南部的那不勒斯和西西里,因為那里在歷史上就是無政府主義和黑手黨的老巢,經濟一直比較落后。與此相反,我國的地下經濟則遍及全國各地。
最后,第四次分配既涉及制假售假、走私、販毒、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涉及通過合法經營單位取得非法收入的經營活動,如偷稅漏稅、超范圍經營、非法用工、掛靠經營、入股、兼職、第二職業及不動產租賃等,這類地下經濟一般只向稅務部門申報一項經營活動,對其他經營所得少申報或不申報,從而獲取非法收入。
三、體制缺陷使得我國合法企業中大量存在地下經濟
在西方發達國家,民主的決策、嚴厲的法制、有效的誠信機制、無所不在的新聞輿論監督威懾了絕大部分合法企業,使之輕易不敢下水,但會出現資本外流。即便在地下經濟規模最大的西班牙、比利時和意大利等西方發達國家,合法企業一般也不會涉足地下經濟。相反,由于我國在上述體制機制方面存在較大缺陷,我國合法企業也大量從事地下經濟活動,國企、合資、獨資、私營、個體等各類成分的經濟主體幾乎都有規模可觀的地下行為。有人估計,多達50%的國有企業、80%的鄉鎮企業、60%的合資企業及95%的個體戶存在偷漏稅現象。許多服務行業都以打折方式引誘消費者放棄索要發票,而大量中小型私營批發、零售企業以及裝飾裝修行業大都采用現金或信用卡交易方式,逃避銀行和稅務部門的監管,如遇消費者索要發票,也只提供內部三聯單據替代稅務發票。一些國外母公司從其設在我國的外資企業中大量提取管理費用,逃避我國稅收,形成了其銷售額與利潤及由此而形成的企業所得稅極不相稱的現象。從個人納稅方面來說,個人納稅申報在發達國家是公民習慣,而在我國,自愿的個人納稅申報幾乎沒有。在美國,公民納稅幾乎完全依靠個人申報,稅法的嚴厲、信用的公開與激勵機制與誠信文化有效地降低了美國的收稅成本。相反,只要不是強制扣繳(如個工薪所得稅、利息稅、股市印花稅等),在我國幾乎沒有人會因為自己有收入或贏利而主動申報納稅。即便是有部分主動申報納稅的富人,也是因為早在稅務部門掛號,并收到稅務部門的最后通牒,不得已才去自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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