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懷揣創業夢想,面對網絡、電視、報紙上林林總總的加盟商機,往往容易被誘人的宣傳廣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數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發現欺詐行為后,不得已選擇走入司法程序,而維權效果卻不甚理想。就此,海淀法院的王哲法官為廣大創業者提供法律上的建議和提示。
警示 區分是違約還是欺詐
袁先生在一家公司網站上發現了一個童裝品牌,該公司宣稱自己經營的童裝品牌采用韓版面料,且向經銷商供貨的價格在5元至60元之間。袁先生頗為心動,于是簽訂合同并進貨。但收到貨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為衣服品牌、材質以及價格均與童裝公司所承諾的大相徑庭。袁先生認為童裝公司構成欺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童裝公司退還已收貨款。而最終,他的請求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認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屬于欺詐,即雙方關于貨物價格、款式、品牌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響。關鍵看合同履行過程中,童裝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如果童裝公司未履行相應義務,則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此,在訴訟維權中,當事人需慎重選擇請求權基礎。
警示 撤銷權須1年內行使
趙先生為開設百變換面鞋加盟店,向一家公司交納了8萬元加盟費。該公司承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將向趙先生提供換面鞋工廠信息、直營店信息、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等,但卻一直沒有提供。
其間,趙先生曾多次進貨。合同簽訂一年半后,趙先生發現這家公司并不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的資質。趙先生認為該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隱瞞重要信息,存在欺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加盟協議,并判令對方退還8萬元加盟費。然而,這一該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說,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白鳛樯淌轮黧w,趙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審查。但是,趙先生在未了解相關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就與對方簽訂了合同,且亦已實際履行。在這種情形下,趙先生若仍以特許人未提供相關信息為由,主張自己并不知曉欺詐行為,則顯屬不當!
因此,趙先生與該公司簽訂合同之日應當為其知曉撤銷事由的時間點,而其起訴時已超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鑒于撤銷權已消滅,趙先生的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警示 索賠要準備充分證據
張先生與一家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后不久,發現該公司隱瞞了其特許經營資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張撤銷合同,要求對方返還貨款,并賠償他為履行加盟合同而產生的門店房租、裝修費等損失。
為此,張先生提交了房東李某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其將商鋪轉租給張先生,一年租金9萬元以及兩份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據》,證明其花費裝修費1.5萬元。
最終,法院判令撤銷加盟合同,該公司向張先生退還加盟費,張先生則向該公司返還已收到的貨物,但法官并未支持張先生索賠損失的請求。
法官解讀 王哲法官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不過,張先生提交的書面證明信系證人證言形式,證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實際支付憑證,因此法院沒有采信。從裝修費收據的內容看,無法證明其系張先生因履行涉案協議所產生,法院也難以采信。
在此王哲法官特別提醒:主張賠償損失時應將證據準備充分,如租賃合同、裝修合同、發票等。只有提交了實際支付憑證,且能證明系因履行加盟協議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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