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電子政務的發展缺乏統一規劃,也沒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把電子政務建設作為政府工作和國家信息化的重要戰略,制定了相應的政府電子政務規劃。如英國政府發布了《政府現代化白皮書》,提出建設電子政務的長遠規劃和近期目標;加拿大政府發布《利用新技術更新政府服務規劃》,法國政府發布《信息社會政府行動計劃》;荷蘭、意大利政府提出《電子政務行動計劃》;日本政府發布《促進政府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綱要》等等。各國還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實施政府電子政務。如英國在內閣辦公室成立信息中心(CentralITUnit-CITU),美國成立了信息技術理事會(GovernmentInformationTechnologyBoard-GITB),愛爾蘭政府成立了信息社會委員會(InformationsocietyCommission)等,負責電子政務的研究、規劃和實施。
目前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缺乏宏觀規劃,國家沒有提出明確的電子政務發展目標,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各地電子政務的建設是各自為政,采用的標準也各不相同,也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5、電子政務立法滯后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為了促進電子政務的發展,都先后出臺了一系列促進電子政務應用的法律規定,如英國政府于2000年5月通過電子通信法案,確定電子簽名和其他電子證書在法院審判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并授權政府部門修改有關法令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的實施掃除障礙,其他國家也都制定或修改了相關法律,允許電子簽名的使用,承認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并出臺相應的網絡安全政策。
由于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較晚,目前只是由行政機關對互聯網管理出臺了一些限制性的行政法規,而對于如何促進電子交易、使用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還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我國電子政務的發展。
6、電子政務的內容亟需充實
從我國已有的電子政務網絡來看,電子政務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大量問題:首先是內容有限,相當多的政府部門電子政務網僅僅局限于把一些法律、法規、政策、條文從紙上搬到網上,公開的信息數量少,質量也不高,網上信息更新很不及時,網頁與網頁之間的連接渠道少,各級政府的電子政務還沒有形成網絡;其次,政府信息網絡重視了網頁的介紹宣傳的靜態功能,而對于政府部門的信息未有動態的反映,也缺乏和用戶的交流溝通手段。群眾雖然從網上可以了解一些政務信息,但要辦理一些事務卻缺乏必要的渠道,政府與上網公民之間缺乏互動性、回應性。
四、影響電子政務發展的因素
1.體制因素
制度的自身慣性阻力。歷史經驗證明,每一次重大的技術革命和制度轉型都面臨舊體制的阻力,尤其是來自思想和觀念上的阻力,信息技術帶來的管理方式變革必然對傳統封閉的管理體制產生沖擊和振蕩,令許多已經習慣了發號施令,接受批示型管理方式的政府官員感到無所適從。
法律制度的缺陷。現行的各項法律法規明顯不適應電子政務的發展要求,我國對有關網絡安全,政府信息的認證,加密以及公眾知情權等方面的網絡法律規范幾乎沒有,對網絡犯罪的預防,監管和責任追究沒有完整的法律依據。因此,法律制度的欠缺成為電子政務從計劃到落實的明顯缺陷。
部門協調的困難。在電子政務的實施過程中,信息采集,資料總結以及工作培訓等方面需要相關部門的共同協作,然而作為電子政務的主要實施部門--各級各類政府的信息采集中心多數已經由原來的國家機關變成事業機構,沒有實際的權力,因此,經常容易出現由于部門利益的“人為”障礙造成信息溝通困難,影響了電子政務的實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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