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打擊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公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其中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和“套現”行為的相關司法解釋最為引人注目。
該司法解釋自今年12月16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釋應對信用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隨著我國信用卡產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共八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明確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惡意透支”超百萬可判無期
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被界定為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但是也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解釋說,“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情形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此外,司法解釋明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費用。“惡意透支”超過100萬元將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刑法196條的規定,將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孫謙還表示,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銀聯:司法解釋有利于打擊信用卡套現
15日,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認為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有力打擊猖獗的信用卡套現。
劉廷煥說,此前,由于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銀行卡產業在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只能對進行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POS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有力遏制套現商戶的不法行為。據介紹,僅2009年,中國銀聯已向各成員銀行發布了超過10萬條疑似套現信息提示,約3萬個套現案例被確認。
(據新華社、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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