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今日起正式實施。信用卡被盜、非法套現等信用卡違法犯罪行為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為之頭疼的難題,從今天起,這個難題將訴之于法律途徑解決。
《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其中,對信用卡“惡意透支”“偽造信用卡”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認定了對“惡意透支”和“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的處罰。另一方面,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沒還屬于惡意透支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還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這樣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孫謙指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此孫謙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而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網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屬詐騙罪
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產業的發展與信息技術的進步,信用卡的使用渠道不斷拓寬,信用卡詐騙活動的犯罪手段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從傳統的在自動柜員機上使用他人信用卡,演變為在銷售點終端機具、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渠道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這種犯罪行為,進行交易時不需要提供信用卡卡片,因此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性更大。由于銀行卡犯罪往往與互聯網和手機密切聯系,這次“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以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方式使用他人信用卡,屬于以無磁交易方式實施的信用卡詐騙。
如果利用互聯網或者手機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這種行為可以按照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張信用卡的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進行處罰。
央行將開展信用卡發卡整治行動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表示,目前央行對信用卡風險控制方面,強調要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在發卡環節,禁止發卡營銷機構將業務外包,禁止單位代辦信用卡,從發卡這個環節堵塞漏洞。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可以采取鎖定交易的措施,在收單環節,要求收單機構加強對特約商戶的準入和實名制管理,同時要求收單機構要加強對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和監控,從收單環節堵塞漏洞。
他透露,借司法解釋出臺的契機,接下來央行會針對銀行卡市場開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對發卡市場和受理市場進行全面排查。同時,展開一次對廣告信息的清理和查處行動,針對目前的平面媒體和網絡媒體上的有關信用卡方面的廣告進行清理,對發現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廣告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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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償款率上升尚不足以沖擊金融體系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三季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74.25億元,占期末應償信貸總額的3.4%,同比增長126.5%。信用卡期末應償信貸總額2184.4億元,同比增長66.8%。針對信用卡逾期欠賬增長的情況,央行此前曾經警示了信用卡違約風險。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昨日在兩高《解釋》發布會上表示,信用卡延滯率上升尚不足以沖擊金融體系。“我國整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比較健全完善,信用卡的逾期未償款率或延滯率的上升不會對銀行的正常經營和銀行卡健康發展造成威脅。”他認為,目前金融體系有關銀行卡風險的問題控制得很好。
李東榮指出,在央行的支付體系運行報告里點出這個問題,是希望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注。他表示,信用卡半年未償款率或延滯率上升和發生真正的損失是不同的。從我國目前銀行卡的管理來看,整個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還是比較健全完善的,發生風險的部分與信用卡交易總量相比非常小,不會對銀行的正常經營和銀行卡健康發展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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