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31日中國證監會開始對創業板企業IPO申請材料進行預審至今,已有10日。本報記者從多家保薦機構處了解到,尚未有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接到通知,到創業板發審部門參加“見面會”。
而按照原來中小板發審程序,在受理材料之后約一周,發行部會召集相關見面會,請發行企業和保薦機構匯報企業情況,并由該部門宣布進入緘默期等相關紀律。
有保薦機構人士透露,鑒于申報創業板企業數量眾多,創業板發審有可能程序從簡而取消見面會。保薦機構在焦急等待反饋的同時,也在補充盡職調查底稿內容,以備證監會隨時調閱。
曾參加證監會相關業務培訓的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在創業板發審方面,除兩套定量指標之外,還對發行條件有內部掌握的定性規范要求,比如企業的業務內涵及模式創新,該創新機制對企業成長性及持續盈利能力的維持機制;與企業穩定性有關的發行人主體及組織基礎等。這些可能是反饋意見時需要重點說明的部分。
界定“創新”
按照創業板發審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說法,對創業板企業發行審核的定性要求將體現創業板定位和監管理念。其中最關鍵的是企業的業務內涵(包括產品或服務)及其模式創新。
前述參加培訓會人士介紹,監管部門在看待企業業務模式創新方面,有四方面的考慮。
一是企業的行業定位要符合創業板特性,即此前提出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現代服務等六大行業及其他行業里的突出企業,將優先考慮;二是明確要求創業企業業務集中,圍繞核心業務展開,切忌盲目多元化;三是對業務模式和內涵的相關因素合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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