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看創業企業時,不光看這個企業開了什么花,而是要看這個花開在什么樣的樹上,開在什么樣的根上,這個花是否會結果,會結什么果?”前述人士如此轉述創業板發審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話。
實際上,這一方面要求企業要有穩定的基礎,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在技術、自主創新方面要有“維持創新機制”,以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另一方面,創業企業的成長性、創新性強,同時風險大,意味著信息不對稱性大,因此為了將道德風險降至最低,監管部門把誠信合規的嚴格要求延伸到控股股東。
比如除要求發行人外,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這在律師的盡職調查報告中要有所體現。
同時企業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成為招股說明書的重要責任人之一,要求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承諾沒有指使發行人做一些不當行為等。
也就是說,監管部門對創業板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設定了誠信合規底線。
“發行人主體的誠信、規范,具體表現在股權、獨立性、公司治理、內控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資金管理制度、章程、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資格等各個方面。”前述保薦機構人士說,這些也是盡職調查的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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