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創業板項目延長持續督導期的跟蹤報告制度,平安證券董事總經理龔寒汀明確表示支持。她認為,創業板與中小板有一定差異,進行持續督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完善法律結構、進一步披露信息十分必要,這樣雖然延長了責任期、加大了券商的責任,但平安證券對此非常理解和支持。
龔寒汀表示,“不要為設創業板而設創業板”,應給保薦機構一定權力,嚴把創業板上市關。應由市場決定哪些企業是創新企業,哪些企業商業模式不適合上市,特別應該強化保薦機構責任,鼓勵優質企業上市。
廣發證券投行副總經理蔡鐵征也建議,創業板在制度建設上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要求應進一步明確將重心放在提高透明度上面。
蔡鐵征比喻說,保薦機構最重要的責任是“拍X光片”,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用過去給大象拍X光片的方法可能不適合,投資者可能看不清。對創業板上市企業應該加強評估,以便市場能夠更好地預見企業未來。
中信建投投行部副總經理徐濤則建議,由于缺乏會計師審核的報表基礎,需要保薦人發表意見的跟蹤報告的時間間隔由半年改為一年。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萍萍表示,針對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她說,保薦人的角色跟上市公司關系比較微妙。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有一些屬于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要保薦人出面否決,對他們來說比較困難。
基于創業板企業業績不穩定的特性,修改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保薦辦法》原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略作調整,即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將對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此規定只適用于主板,不適用于創業板。
胡春元直言,不應該設置這樣的硬性規定,因為這樣的話審計壓力會很大,他認為,一旦公司出現上市當年虧損,應該看相關審計機構是不是勤勉盡責。 對于募集資金使用問題,胡春元建議,要增加募集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鄧建新則表示,修改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體現了對保薦機構更重要的責任。創業板企業在經營時,可能會有很多問題,保薦人的督導對提高企業管理將有很大幫助。因此,辦法修訂很有必要。
海通證券研究所所長助理路穎表示,對保薦代表人的責任追究問題,監管層要考慮到創業板企業業績波動大的現實。她認為,監管最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在強制進行信息披露方面做更多努力將有助于創業板市場的發展。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4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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