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安全審查制度
意義何在?
董志勇:我國已有的反壟斷法草案中,關于國家安全的規定是法律層次上的原則性規定,只是明確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應當進行審查。但由誰審查,如何審查都沒有規定,現有的政策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這次出臺“審查制度”,適應了目前的現實需要。
蔣先玲: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進行相應的法律規范,一是有利于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合理利用外資;二是有利于保護國家安全和國防安全。對一些具有壟斷性質的外資并購,如果不能實施有效的安全審查,中方就會失去對行業龍頭企業的控制權,最后導致跨國公司在部分領域實現壟斷控制。
這個制度的實施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畢竟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新興市場,對外資仍有巨大吸引力,“并購審查制度”的實施,只是影響外資并購的結構,對總量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霍建國:加強對重要領域外資并購安全性的審查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讓中國審核外資并購的政策更加透明和規范,也減少政策操作中的隨意性,不過,但具體的執行標準仍有待細化。
陳鳳英:這一審查制度確立之后,一些不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安全,以及核心競爭力的部門外資并購的進程將加快,這些部門將更加市場化,全球化。通過這種核心的突破,中國可是實現由大向強的進步。
黃國雄:多了安全審查的規定自然是好事,但希望能像《反壟斷法》一樣,在《通知》之外還有實施細則。比如流通業,如能明確規定零售業某一業態外資企業所占的份額達到什么比例時就應該啟動安全審查等,讓行業有據可依。中國零售業不能放任外資的發展,必須防止外資零售企業在某一業態形成壟斷。
姜麗勇:中國這項新規定的意義在于,為國家安全審查確立一個法制的框架,提供更高的透明度,以使得外國投資人能夠了解究竟是否,以及能夠在多長時間通過國家安全審查,而不是通過這項制度去限制更多合理的并購交易。
這項新規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交易的成本和不確定性。具體而言,在一個外國投資者發動一項目標公司為中國企業的并購時,以往必須考慮的事項包括:是否符合中國的產業政策;能否通過《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審查等。
何曼青:明確了安全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對投資者來說是好事,新規定將增強交易的可操作性和可預見性。
姚堅:建立安全審查的制度是中國對外開放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的標志,也是標志著中國將會在不斷擴大開放中來完善產業安全的機制。事實上,從全球范圍內看,許多國家都有這樣的安全審查機制,從法律法規的建設,建設法制政府的角度看,建立這樣一項制度是有利于中國下一步的對外開放,進一步增強政策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
◆話外音:積極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建立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著眼于完善利用外資政策法規體系,提高透明度、可預期性,促進外資并購有序發展,不會改變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方針。《通知》起草過程中,征求了跨國公司、外國商會、國內行業協會和企業等意見,采納了合理的建議。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我們一方面要建立起規范化的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同時也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從國際上看,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則,也研究借鑒了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外資并購的安全審查制度的做法及經驗,我們將把握好利用外資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的關系,深化與其他國家的投資合作,推動構建更加開放、更加便利的跨國投資制度和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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