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購交易中,由于牽涉的金額巨大,采用何種融資的方法,對交易的回報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從融資渠道來看,融資可以是利用自有現金、可以是股權融資,如發行股票、與私募基金合作等;也可以是債權融資,如發行債券、銀行貸款等。在實際操作上,并購貸款是國際并購交易常用的融資手段。并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并購方企業或并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股權對價款項的貸款。例如,美國資本市場中,并購交易額一般是IPO融資額的10~20 倍,并購交易也是大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主要來源。國內以貸款形式的并購融資起步較慢,但發展迅速,市場潛力優厚。 為什么在并購交易中會大量運用并購貸款?提供并購貸款的銀行和獲取并購貸款的并購方能從中獲得哪些好處?而且,如何設計合理的交易架構以減少稅負?如何規范并購貸款的風險?就我們的觀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銀行: 并購貸款可豐富收益、分散風險 為并購交易提供信貸融資是國外銀行一項常見的重要業務。商業銀行在投行的牽頭下加入銀團貸款,有的銀行則在提供貸款的同時,直接擔任并購交易的財務顧問,參與交易的全過程。對于銀行來說,并購貸款不同于普通貸款的地方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償債能力作為借款的條件,而是以被并購對象的償債能力作為條件。由于并購貸款的特殊性,其回報往往比一般貸款要高。而且,中國商業銀行業同質化競爭嚴重,再發展下去,減少息差的業務,增加收費類收入是重要戰略。故此,不少商業銀行都大力拓展投行業務,把核心競爭力從資產負債表的競爭轉為以人才、服務團隊的競爭。并購貸款正好一次性為客戶提供商業銀行跟投資銀行的綜合方案。最后,銀行也希望透過開發發放并購融資的資金,把資產從傳統的跟房地產有關的土地儲備貸款、開發商貸款跟客戶抵押貸款的基礎上,分散至其他的經濟領域,包括跨國并購的本、外幣貸款,豐富資產組合多元化、分散系統風險。 并購方:利用并購貸款利息抵稅創造價值 從理論層面,將銀行貸款用于并購可以提升并購方(特別是對于私募基金)的投資回報即杠桿效應。基于MM理論(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資本市場的假設條件下,公司的價值本來不應受財務杠桿作用的影響,即任何公司的市場價值與其資本結構無關,企業的市場價值只由預期收益的現值水平決定。可是,根據含公司稅的MM理論,并購貸款的稅收擋板作用將提高企業的價值。在考慮公司稅的情況下,債務融資就有一個重要的優勢,因為公司支付的債務利息可以抵減應納稅額,而現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則不能。這樣,當存在公司稅時,公司的價值就與其債務正相關。 公司價值=完全權益融資的公司價值+利息節稅收益的現值 一般的假設是利息節稅收益的風險與利息支出的風險相同,于是就可以用債權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債務成本)來進行折現。經過計算利息節稅收益的現值等于負債與公司所得稅的乘積。由于節稅收益隨債務額的增大而增加,那么公司便可以通過用債務替代權益來增加公司的總現金流量并提高公司價值。 在實際操作上,國際大型股權并購基金往往使用最先進的稅務策劃,利用杠桿并購一方面增加交易規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稅務抵免來增加回報。 中國并購貸款的發展現狀及前景 中國的并購貸款還處于起步階段。從歷史源革來看,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了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直到2005年,“一事一批”的制度開始運行: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準后再實際發放貸款。在此制度下獲得股權并購貸款的公司都是大型國有企業,例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等。 2008年12月9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針對境內企業以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允許符合發放條件的商業銀行對其提供并購貸款。這為并購貸款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日益增長的并購行為提供了更多的金融保障。 自并購貸款啟動以來,符合銀監會資格條件的銀行如工行、交行、建行、浦發行和上海銀行迅速做出反應。根據綜合各方報道,國內首筆并購貸款發放于2009年1月20日,國開行與中信集團、中信國安簽署了中信集團戰略投資白銀集團項目的并購貸款合同,貸款金額16.3億元;首筆境外并購貸發放于2009年3月27日,中國銀行等國內4家銀行組成銀團向中鋁公司提供約210億美元的并購貸款額度,用以支付中鋁公司對力拓集團的投資。截至2011年1月,商業銀行并購貸款余額已達850億規模,涉及鋼鐵、水泥、電力、房地產和能源等行業。 近年來為推動產業鏈的整合,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國家先后出臺各種鼓勵并購的文件。中國并購市場的交易完成規模每年呈現明顯上升趨勢,以至單筆交易規模整體上也呈現持續上升趨勢。而且,海外并購金額也全面爆發,躍居世界第二位。日益增長的并購行為為并購貸款提供了廣闊的市場基礎。 根據我們了解,除了上述的商業銀行,其他政策銀行,如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進出口銀行等,都配合國家“走出去”的策略,大力發展海外并購貸款以幫助國企、大型民企到海外并購戰略資產;為并購方提供較低的利息。部分地方政府更會為當地的大型企業提供貼息的補助。 并購貸款的交易架構 在實際操作上,并購貸款主要是用于并購有控制權的收購項目,適用于以下的交易架構: PE 收購:大型股權并購基金一般都會利用利息節稅收益來增加交易的回報。由于基金主要是從事投資活動而不是經營活動,基金本身是無法申請并購貸款,就算貸款也不能抵免稅負,但透過專業的安排交易架構,PE所投資或控制的公司可以申請并購貸款,也可以以稅務籌劃,利用利息抵稅。 MBO/LBO:從MBO本身的動作模式、特點和作用來看,如果交易及后繼整合重組方案設計得當,由管理層作為發起人成立企業作為收購方,可以債權(銀行并購貸款、發行債券)融資。 RTO,反向收購,即通過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殼公司)股份控制該公司,再由該上市公司對其反向收購,以使之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從并購交易角度來看,反向收購的兩階段都是以實現控制為目的。 大股東增持:在國外,大股東的持股往往是市場用來推測未來股價表現的重要指標。觀察大股東用自有資金還是貸款來融資進行增持,更可以看出大股東對后市的企業回報與資金成本的推測。 合理稅務籌劃實現利息節稅收益 債務融資的一大優勢,在于并購貸款的稅收擋板作用,即公司支付的債務利息可以抵減應納稅額,而現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則不能。但是,由于并購貸款是并購方將從商業銀行獲得的貸款用于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貸款利息費用發生收購方層面(上面),相反,要繳納稅務的經營利潤則發生在被收購公司層面(下面),如收購方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吸收可稅前抵扣的并購貸款利息,就無法實現并購貸款的稅收擋板作用即利息節稅收益。而且,支付并購貸款本息的現金流也要從被收購方上繳,供并購方支付貸款本息。如果資金不能配對,就有違約的風險。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可以通過合理的財務、稅收籌劃,例如采用轉移債務安排(Debt Push Down Schemes),即將并購貸款債務從并購主體“下壓轉移”到被并購公司層面實現利息稅前抵扣。在進行相關融資、稅務架構籌劃時,特別是在就跨國并購交易進行融資、稅務籌劃時,需要考慮一系列的問題,包括: 標的所在國是否有反融資協助的法律規定(FinancialAssistance Prohibition)禁止投資者利用被投資的子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支付收購的對價; 標的所在國是否允許并購后母子公司選擇合并納稅,并且在合并前發生的利息費用可否被列為支出; 標的所在國是否有反資本稀釋的稅務規定(ThinCapitalization Rule); 資金之使用與利率是否符合標的所在國轉讓定價稅務規定(TransferPricing Rule)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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