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
第三十六條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按照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制定的行業分類標準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并說明依據,不得隨意選擇行業歸屬。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選擇可比公司應當客觀、全面,并說明選擇可比公司的依據,不得隨意選擇可比公司。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使用的參數和估值方法應當客觀、專業,并分析說明選擇參數和估值方法的依據,不得隨意調整參數和估值方法。
第三十七條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可以提供發行人整體市值區間和市盈率等估值區間,不得對每股估值區間、發行價格進行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作出預測。
第三十八條證券分析師應當在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中顯著位置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做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當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證券分析師應當在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中醒目位置提示投資者自主作出投資決策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十九條證券分析師參與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相關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墻審批手續。
承銷商實施跨墻管理時,應當保證跨墻人員的相對穩定,維護跨墻工作流程的嚴肅性,保證信息隔離制度的有效落實。參與跨墻的證券分析師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調整。
跨墻期間,證券分析師應當嚴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將跨墻參與的工作與其它工作有效隔離。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共同確保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發布的公告應當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共同落款。
第四十一條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刊登在指定的報刊和互聯網網站,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公開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其他報刊和網站,但不得早于在上述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主承銷商對信息披露的內容應當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確保在不同載體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性,并對可能出現的疏漏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承銷過程中,主承銷商應當和發行人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定價程序、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股票配售原則、配售方式、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中止發行安排、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實施老股轉讓的,還應當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過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及對應的市盈率;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中止發行安排;申購繳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還應當披露老股轉讓和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并應當提示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低于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還應當披露相關投資風險。
(三)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對應的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在網上申購前三周內連續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每周至少發布一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因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提醒投資者關注,內容至少包括:
1。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資決策。
發行人應當依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確定所屬行業,并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最近一個月靜態平均市盈率為參考依據。
(四)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當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實施老股轉讓的,應當披露最終確定的新發行股票及老股轉讓的具體數量、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名稱及數量等信息;發行后還應當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銷費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銷費率。
(五)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于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方案;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于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其實施方案;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超額配售選擇權部分的發售情況;在上市公告中披露擬實施的后市穩定計劃。
(六)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準確披露網上配售的相關信息,包括配售安排、網上中簽率、搖號及中簽結果等。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建立對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
第四十四條協會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制度。
第四十五條網下投資者在參與網下詢價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使用他人賬戶報價;
(二)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
(三)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賬戶報價;
(四)網上網下同時申購;
(五)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
(六)委托他人報價;
(七)無真實申購意圖進行人情報價;
(八)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九)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
(十)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未能審慎報價;
(十一)機構投資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其他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網下獲配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不符合配售資格;
(二)獲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情形的,主承銷商向協會報告時應當報送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網下投資者名稱或配售對象名稱;
(二)違規行為簡述;
(三)相關證明材料;
(四)相關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的解釋說明。
協會在收到相關材料的五個工作日內審核主承銷商報送材料的完備性。
第四十八條協會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將違規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列入黑名單,并將黑名單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
(一)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首次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一種情形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六個月;
(二)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同時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兩種至五種情形或出現單種情形累計兩次至五次的,或被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
(三)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同時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六種至九種情形或出現單種情形累計六次至九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二十四個月;
(四)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同時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十種至十三種情形或出現單種情形累計十次至十三次的,或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三十六個月;
(五)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同時出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十四種至十五種情形或出現單種情形累計十四次至十五次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黑名單。
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應當重新備案;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滿后三十六個月內不能重新備案。
第四十九條被列入黑名單的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可以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相關黑名單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申訴。協會在收到申訴材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
第五十條主承銷商應當認真履行報告義務。證監會和協會相關檢查中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應報未報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五十一條承銷商應當保留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存檔備查,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一)路演推介活動及詢價過程中的推介或宣傳材料、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路演記錄、路演錄音等;
(二)定價與配售過程中的投資者報價信息、申購信息、獲配信息。獲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名稱、獲配數量、證券賬戶號碼及身份證明文件等;
(三)確定網下投資者條件、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配售結果等的決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文件與申報備案文件;
(五)其他和發行與承銷過程相關的文件或承銷商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
第五十二條協會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路演推介的時間、形式、參與人員及內容;
(二)詢價、簿記、定價、配售的制度建立與實施;
(三)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撰寫、提供及其信息隔離制度的建立與實施;
(四)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五)存檔備查資料的完備性;
(六)協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內容。
承銷商應當配合協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五十三條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的,協會將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并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協會依法移交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發現承銷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規范的,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
第五十五條其他證券的承銷比照本規范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規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規則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配售對象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證協發[2012]150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中證協發[2012]177號)、2013年12月2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3]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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