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監管提上法制日程,細節尚需完善
盡管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草根監督的作用,但沒有法律底線的人肉搜索必然會發展成網絡暴力,成為網絡侵權的幫兇。對人肉搜索進行必要的監督才能興利避害,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對此,我國已經開始加強了這一領域的網絡監管力度和法制建設。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被業界稱為“互聯網專條”,其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于人肉搜索的過程必然會侵犯到當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民事權利,該法案的頒布無疑是為人肉搜索加上了一道“緊箍咒”,對于規范人肉搜索,保護個人隱私,加強網民的維權意識等方面大有裨益,體現著整個社會的進步。
但顯然一個條文無法適用于所有的網絡問題,例如,在如何區分人肉搜索中的網絡監督與民事侵權,個人隱私的范圍,界定違法的尺度,公眾人物與普通民眾是否存在區別等方面,操作性還不夠強。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化,將人肉搜索納入法治的軌道,將更好地發揮其在網絡監督方面的正面意義,促進網絡規則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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