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開展促進創業投資有關試點工作,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營造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投資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創業企業發展,規范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若干意見》(京政發[2005]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包括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和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系指用于以參股成立創業投資企業和與合作機構聯合投資的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資金。
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貼資金,是指對經認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根據其投資于園區初創企業的實際投資額,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應建立資金運作的引導放大機制,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
第二章 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第一節 引導資金的設立及管理
第六條 引導資金以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創投中心)的資本金形式存續,逐年投入。
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的條件下,引導資金可以接受海內外捐贈。引導資金所得收益及投資退出回收資金納入引導資金循環使用。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用下列兩種使用方式:
(一)采取跟進投資方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二節有關規定,與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共同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采取參股方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節有關規定,引導社會各類資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產業規劃確定的重點發展產業領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經認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利用自有資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資金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資方式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的,該投資等同于創業投資企業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
第八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企業間拆借、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投資、贊助、捐贈等。
第九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是引導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創投中心是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機構,管理費用在引導資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費用不超過引導資金實際規模的1.5%,具體按照中關村管委會審核通過的年度預算執行。
第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引導資金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制定引導資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則;
(二)審核創投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預算;
(三)審核創投中心擬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機構和設立方案;
(四)監督檢查創投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審議批準創投中心擬派出董事人選。
第十一條 創投中心對引導資金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引導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草案;
(三)執行經中關村管委會批準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受理并組織對引導資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方案的評審,并提出向引導資金參股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派出董事的人選建議;
(五)組織實施跟進投資以及經中關村管委會批準的引導資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設立方案;
(六)負責引導資金投資項目和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編制引導資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創投中心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業務管理部門人員和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其中專家成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成為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資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設立方案,以及對引導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機構進行評審,提出推薦建議和意見;審議引導資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提出處理意見。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