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跟進投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跟進投資,包括兩種投資方式:一是項目跟進投資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
所謂項目跟進投資方式是指認定為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創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園區內選定投資項目后,創投中心以同等條件按照合作伙伴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股權投資,并委托其進行股權管理。
所謂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是指在約定的合作期限內,創投中心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所投資園區企業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權投資資金,委托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園區企業并進行股權管理。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以現金形式出資,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以現金或房租折股方式出資。
第十五條 創投中心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跟進投資比例為10%-30%;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投資于入駐本孵化器、設立時間在3年以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跟進投資比例最高為100%.單筆跟進投資金額最高為300萬元。
采用平行基金跟進投資方式,雙方約定的合作期限最長為10年,創投中心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園區企業資金總額的10-30%提供股權投資資金。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跟進投資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為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公司運作規范。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及激勵約束機制。
(三)公司累計投資超過1億元,并具有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成功案例。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除具備上述條件外,累計投資超過2億元或受托管理資金超過5億元,并已有在境內外成功上市投資案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申請成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跟進投資合作伙伴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在園區,主要為園區科技型創業企業服務的孵化器。
(二)運作規范。具有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及激勵約束機制。
(三)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業務。
第十八條 創投中心與經認定為項目跟進投資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平行基金跟進投資資金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由創投中心委托創業投資企業進行管理,其跟進投資程序、股權管理、監督及退出等內容在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約定。
第十九條 創投中心將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委托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代理行使,但股權轉讓權(處置權)、參加清算權、年度分紅取回權除外。
上述委托不得轉委托。
第二十條 托管期間,創業投資企業及科技企業孵化器不論代表自身或代表創投中心,均不得提議或贊同被投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或資金,用于除為自身融資提供擔保外的下列用途:
(一)非生產性基本建設;
(二)證券投資、房地產投資或其它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對外長期投資;
(三)對外融資拆出或貸出;
(四)捐贈、贊助。
第二十一條 創投中心對創業投資企業及科技企業孵化器提供的股權托管服務,支付托管報酬。
托管報酬為創投中心從所投資企業應得分紅的50%,及創投中心投資退出后資本增值收益部分的50%.
第三節 引導資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引導資金與社會各類資金合作,以參股方式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十三條 創投中心是引導資金在參股創業投資企業中的出資主體。
第二十四條 參股創投企業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 引導資金在每家創投企業中的參股比例不超過該企業資本總額的30%.
第二十六條 每家參股創投企業的資金規模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期限最長為10年。
第二十七條 每家參股創投企業都要有明確的投資領域,主要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產業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內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八條 參股創投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進行運作和管理;
(二)參股創投企業的管理機構應具有良好的投資決策機制、內部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
(三)參股創投企業的管理團隊至少具有三名從事科技企業投資或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具有在高新技術企業投資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業績;在國際化運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經驗,并具有整合相關資源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參股創投企業設立方案經中關村管委會確認后,由創投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的出資實行承諾制,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協議規定實行分期到位。各出資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
第三十一條 引導資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單個項目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20%;
(二)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參股創投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被投資企業不屬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
(四)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第三十二條 創投中心向參股的公司制創投企業派出董事。董事人選由創投中心提出建議,經中關村管委會批準后向參股創投企業推薦。
第三十三條 下列情況須經參股創投企業全體董事一致同意:
(一)投資注冊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外的企業;
(二)涉及從事與創業投資無關的業務。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