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投資退出
第三十四條 創投中心根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有關協議、章程及具體情況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退出被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轉讓給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及被投資企業股東。
(一)被投資企業回購;
(二)轉讓給被投資企業原股東或員工;
(三)公開招標、邀標轉讓,公開拍賣或協議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四)股權上市流通后售出;
(五)被投資企業整體出售;
(六)企業清算。
第三十五條 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創投中心退出被投資企業。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風險補貼
第一節 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三十六條 獲得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定為創投合作伙伴的創業投資企業或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所投資企業為注冊在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且從企業設立之日起到企業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5年;
(三)已完成實際投資,即投資資金已投入園區內被投資企業,并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經認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利用自有資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資金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資方式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的,該投資等同于創業投資企業對園區企業進行投資。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成為創投合作伙伴、享受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補貼標的為創業投資企業以貨幣形式對企業的實際投資額,補貼額度為對某一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0%.單筆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
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對同一企業投資申請獲得的補貼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節 受理及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創投中心作為風險補貼的受理機構。
第四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機構申請,經中關村管委會批準后成為園區創投合作伙伴。
(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營業資格證明文件;
(三)企業章程或其他進行投資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評估標準說明,投資決策程序介紹及激勵約束機制說明等;
(四)企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介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員的從業背景、投資紀錄;
(五)上一年度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六)證明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規模的有關協議及其它證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時提供中文要點說明并加蓋公章);
(七)創業投資企業過去投資業績的證明文件;
(八)由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標準征信報告》(有關信息參閱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網站www.ecpa.org.cn)。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復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申請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承諾上述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十一條 經認定為園區創投合作伙伴,且其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機構申請獲得風險補貼:
(一)中關村創業投資風險補貼申請表;
(二)被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創業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其它股東簽訂的《投資協議》;
(四)被投資企業的入資憑證復印件;
(五)加蓋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詢章的園區被投資企業股東名單(含股東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返程投資’方式投資境內企業,還應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證明文件,以及投資機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內被投資企業的關系、投資金額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資協議》要點的中文說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復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申請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承諾上述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第四十二條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交上述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關村創業投資風險補貼申請表》需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第四十三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和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準、確認,出具初審意見,并將符合規定的風險補貼項目報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審核后辦理撥款手續。
第四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已實際進行投資,即投資資金已投入園區內被投資企業,且被投資企業已完成工商登記變更的6個月之內提出風險補貼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監督
第四十五條 引導資金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
創投中心定期向中關村管委會匯報引導資金的運作情況和效果。
第四十六條 認定為引導資金合作伙伴、創投中心已參股設立并經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以及獲得風險補貼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嚴格履行合作協議。對于違反合作協議或以虛假材料騙取引導資金和風險補貼的,中關村管委會和創投中心將追回有關資金,并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獲得創業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園區各類科技計劃、產業化專項時,將視項目情況優先給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投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6〕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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