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所面臨的困境
我國國務院于1994年2月18日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與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如《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形成了一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然而,我國刑事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規定卻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如下:
1.刑法典中現有罪名的欠缺。電子商務犯罪不僅涵蓋了絕大多數傳統犯罪的客體,而且還突破刑法典的范圍產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客體。與這些新客體對應的新型犯罪,如通過互聯網終端非法進入他人的計算機設施、破譯他人密碼、使用他人資源、利用互聯網向他人的計算機系統散布計算機病毒,或盜用網上客戶支付賬戶等,在刑法中找不到相應罪名,必然造成對其處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其認定為此類犯罪還需要立法補充規定。另外,許多電子商務犯罪行為往往是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交織。例如電子商務詐騙的犯罪,顯然構成詐騙罪;實施詐騙行為必然采取偽造、復制數據信息等手段,這就同時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對此應如何進行犯罪認定,是認定為一個還是多個罪名,認定為一罪時是否堅持“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是需要認真加以研究的問題。
2.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電子商務犯罪中搜集到的證據大多可歸為這一類型。目前,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七種,電子證據還不是法定證據類型,這對于有關電子商務的刑事訴訟活動無疑是一個巨大障礙,給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造成了困難,但是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類型目前尚不成熟。能否將電子證據獨立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的難點問題之一。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面對電子商務犯罪帶來的挑戰,各國立法者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筆者認為,面對電子商務犯罪時,應當在保持刑事法律的相對穩定性的同時,對其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具體對策如下:
1.刑法典現有罪名的適用及補充。有學者將電子商務犯罪概括為十大類型:盜用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偽造并使用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盜用電子商務身份證行騙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的犯罪;虛假認證的犯罪;侵犯電子商務秘密的犯罪;非法截獲、復制數據商品;電子商務逃稅的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在適用罪名方面可以將以上十類犯罪進一步歸納成三種形式:第一,傳統罪名下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與傳統犯罪的區別僅在于發生領域不同,但在其罪名適用上完全可以依照現有刑法得到解決。例如,電子商務逃稅的犯罪可定為逃稅罪,侵犯電子商務秘密的犯罪可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須補充新罪名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在現行刑法中沒有相應罪名與之對應,不能為現行刑法所涵蓋,需要在刑法罪名上進行適當的補充。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當務之急是在刑法分則中補充以下新罪名:虛假認證罪、網上逃稅罪、網上侵犯隱私權罪、提供電子色情服務或發布色情廣告罪、網上非法交易罪等等。第三,需要修改犯罪構成的電子商務犯罪。這類犯罪雖然可以定義為傳統罪名,但其與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并不完全一致,須在傳統罪名下對犯罪構成作適當修改和補充。例如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雖然刑法中已經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是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不屬于該罪所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范圍,所以應當對該罪的犯罪客體范圍進行擴充,使現行刑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保持充分的適應性。
2.根據刑法原則性規定擴充司法解釋。面對形形色色的電子商務犯罪,刑法仍然具有廣泛的涵蓋性和適應性,補充新罪名只能是在絕對必要情況下的選擇。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應當在保持刑法穩定性的前提下,更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司法解釋是在現行刑法框架內解決電子商務犯罪的可行途徑。特別是在目前對電子商務的探討尚不深入、對電子商務犯罪規律的認識遠未達到成熟的情況下,立法顯然面臨太多障礙。通過司法解釋,可以有效解決與傳統犯罪構成并非嚴格符合的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問題,彌補現行立法的欠缺。
總之,電子商務這種嶄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發展,應在充分考慮電子商務領域犯罪的特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從多個方面同時入手,多管齊下,相互協調配合,構建電子商務領域犯罪的綜合控制體系,最大限度地保障電子商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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