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上海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2013版)
甲方(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乙方(被特許人):
住 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注 冊 號: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業特許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另有特別說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詞與表述的含義如下:
“特許經營體系”,是指甲方的特許經營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認同并同意遵守特許經營體系的基礎上,獲得甲方授權而設立的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等。
“特許標識”,是指與特許經營體系相關的識別符號,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商標、商號、招牌(店鋪標志)、特有的外部與內部設計(裝修、裝飾、顏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廣告等。
“特許產品”,是指帶有特許標識的所有商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務品種、方式等。
“兩店一年”,是指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是指由甲方制訂的指導加盟店經營的各類書面操作資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冊》、《店務操作手冊》、《產品制作手冊》、《營業手冊》、《員工培訓手冊》等。
“單店特許”,是指甲方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區域特許”,是指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授特許經營權。
“特許區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許經營權的區域。
“營業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獲準開設加盟店的場所。
“建筑物”,是指營業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條 特許經營許可
一、甲方擁有 特許經營體系,經營范圍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許可乙方使用特許經營權。
二、甲方許可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只能選擇一項)
□ 單店特許。
□ 區域特許。
三、乙方獲準行使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區域內:(只能選擇一項)
□ 具有獨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許可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在特許區域內投資設立門店。
第三條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當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 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第四條 特許區域與營業地
一、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 省(市)
縣(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區域。(見附件2:《特許區域附圖》)。
二、乙方僅有權在前款所述的特許區域內開設生產和銷售特許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加盟店。本合同簽訂時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積為:
1. ,面積: 。
2. ,面積: 。
3. ,面積: 。
4. ,面積: 。
5. ,面積: 。
第五條 特許經營費用
一、加盟費
乙方應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 元,該筆款項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支付。
除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還加盟費。
二、特許權使用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支付定額特許權使用費人民幣 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營業額的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
三、保證金
保證金約定如下:
。
四、其他約定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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