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文)規定出臺實施
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產品責任
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1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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