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有關方面獲悉,環境稅征收方案已獲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的一致通過,目前已上報至國務院。權威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表示,此次上報的環境稅征收方案將首先對二氧化硫和廢水兩個稅目進行征收,采取對污染物從量計征的辦法,稅負水平與當前的排污費相當。接近部委的有關專家認為,眼下時機選擇是難題,相關政策方案最快明年出臺。
對象
初期鎖定二氧化硫和廢水
作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環境資源稅收體系研究”的課題組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介紹,此次環境稅將以獨立稅種的形式推出,征收方案大體上就是人們所說的 “費改稅”,即由我國現有的排污費“改進”而來,目前出于技術層面等因素考慮,在開征初期主要稅目包括二氧化硫和廢水。納稅主體主要為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從量計征方式。以廢水為例,此次方案可能主要針對工業企業C OD(化學需氧量)排放征收。
就備受關注的稅率而言,馬中表示,環境稅開征初期,稅率設計可能比較低,測算下來,相關稅負水平基本與目前的排污費相當。這一說法也得到財科所一位專家的認同:“最開始,環境稅的征收力度應該不會一下子高出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具體到征管實踐環節,有專家建議,可根據污染物在不同地區對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設計差別化稅率。環境稅的稅率保持在較低水平,也是很多OECD (經合組織)國家在制定環境稅之初普遍采取的措施。資料顯示,德國是對廢水征稅較早的國家,自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征收水污染稅,開征第一年的稅率為每“污染單位”12馬克,以后不斷提高,在2007年其稅率已達到了每污染單位35.9歐元。
據介紹,環境稅的征收可能遵循分步“費改稅”的路徑,也就是初期先對排放量大且相對穩定、征收也比較容易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廢水污染物等實行“費改稅”,其他污染物排放仍按原規定征收排污費。馬中解釋說,環境稅的設計既要考慮理論上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實踐中的可行性,從理論上講,環境稅應把很多污染環境的行為、產品等納入課征范圍。但是,受相關排放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入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上報的環境稅征收方案并未涉及碳稅。此前,一部分觀點認為,鑒于在國際上所面臨的日趨嚴峻的二氧化碳減排形勢,我國在制定環境稅時應當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環境稅的調整范圍之列,通過環境稅來激勵我國經濟發展向低碳化轉變。對此,多數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的專家都認為,暫時還不太可能征收碳稅,“單就環境監測等技術層面的問題來說,開征碳稅就遠非易事。”馬中提醒說。
效應
“雙重紅利”將逐漸顯現
一般認為,環境稅與其他稅種一樣,某種程度上都會增加課稅對象的負擔,于是,環境稅一旦開征,對相關行業、企業產生的影響便備受關注。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有關人士透露,環境稅稅制設計方案充分考慮了我國排污企業實際情況和稅收征管實際。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也曾對《經濟參考報》表示,環境稅的開征不會加重企業負擔。
通常情況下,環境稅對企業影響的大小既取決于環境稅的征收范圍,也取決于環境稅的稅率大小。在環境稅征收范圍既定的情況下,環境稅的稅率越高,環境稅對企業的影響也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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