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用戶賠禮道歉,賠償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辦法,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及時制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各級電信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監測及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組織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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