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解讀:本條是關于公司行為規范和保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規定。
公司作為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其對外活動中,一方面,應遵守相應的行為規范,承擔一定的義務。
就公司的行為規范來講主要包括:
第一,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這是公司最重要的行為規范之一。
第二,公司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社會公德是在人類長期社會實踐中逐漸形成的,要求每個社會公民在履行社會義務或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如遵守公共秩序、救死扶傷等。遵守社會公德是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條件,公司也必須遵守。商業道德就是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商業道德的基本內容主要有: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紀守法,貨真價實;買賣公平,誠實無欺等。
第三,誠實守信。胡錦濤總書記講的“八榮八恥”中就說到:“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誠實,就是要忠于事物的本來情況,不隱瞞真實情況,不弄虛作假。守信,就是講信用,講信譽,信守承諾,履行承諾。
第四,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上面三個方面的要求,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符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是否誠實守信。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公司的行為規范也會流于形式。由政府和社會公眾來進行監督。就是為了促使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讓公司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承擔社會責任。公司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的存在和發展無疑使我國的經濟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給社會創造了極大的財富。然而,公司唯利的天性,由公司的不當行為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公司逐利性觀念的狹隘片面發展至極的后果,實質上就是忽視公司社會責任所結出的惡果。于是,人們對傳統的公司唯利理論提出了質疑,公司不應堅持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的,還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現今,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早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就公司所承擔的廣義社會責任而言,主要包括:公司環境保護、社會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構成。就公司社會責任所包含的權益對象而言,主要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以及這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公司是享有法定權利的企業法人,其合法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受侵犯。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將受到法律追究。如果,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或者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那么,投資者的積極性將受到重大打擊,對發展市場經濟也極為不利。因此,立法明確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具有非常重要的進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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