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主要發起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參股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其他出資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2.5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的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地方政府出資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除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資人出資額合計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其中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除政府出資人外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多于3個(含),不超過15個(含)。
每支參股基金,原則上中央財政出資不超過20%,存續期限不超過10年
中央財政對每支參股基金的出資,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且與地方政府資金同進同出。對投資于初創期項目資金比例超過參股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可適當放寬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參股比例限制。參股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
參股基金的管理架構包括參股基金企業、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三方,三方按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由參股基金企業確定,接受參股基金企業委托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負責參股基金日常的投資和管理。
除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參股基金企業還要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業績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參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對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中央財政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對參股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定期對參股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