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隨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民間借貸有何特點?發展中存在怎樣的風險?政府將如何規范其發展,新華社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問:什么是民間借貸,這一資金拆借行為與正規金融相比有何特點?
答: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可以說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
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發展,應該將這類經批準從事專業放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從一般意義的民間借貸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業放貸人對待。
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合法性
問:民間借貸是否符合我國現有法律?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屬于高利貸?對于高利貸我國有何相關政策規定?
答: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想認識全國各地的創業者、創業專家,快來加入“中國創業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