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對于畸高利率我國如何處罰?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民間借貸應規范化陽光化
問: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政府對民間借貸如何規范和管理?
答: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但是,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這就需要通過修訂與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引導和規范。
對于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
各有關部門多年來十分關注和重視培育、發展貸款零售商市場。下一步將致力于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同時,需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與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金融與法律素質,增強金融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注意輿論導向,對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進行必要提示,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防止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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