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盈利謎團
在類似交通執法領域,已經有相關規定不能利用社會資金來建設。但在其他類似治安監控等領域,社會資金如何參與建設呢?事實上,早在2008年,在成都便已有相關BOT案例。
所謂BOT,即指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包括建設(Build)、經營(Operate)、移交(transfer)三個過程,其過程為建設—經營—轉讓,這其中,私人資本如何盈利?
據2008年1月9日《四川日報》所刊登的《電子警察也可BOT?》,成都市電子警察系統采用的便是BOT模式,由私營企業四川浩特通訊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成都市電子警察系統,作為回報,四川浩特從每一個交通違法行為人繳納的100元罰款中,以“單個合格證據成本”的名義分得39元。
換句話說,四川浩特獲得的“提成比例”高達39%。《四川日報》的報道還介紹,從2006年開始,截止到2008年1月當時,四川浩特“僅從成都市區已建立的700余個電子眼中,每年就從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罰款中獲得運營收入數千萬元”。
據四川浩特的官方網站介紹,“自2005年8月開始建設,截至2009年,已在成都市區及幾個郊縣的主要路口、路段上安裝了近1000套機動車闖紅燈、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車專用車道、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自動監測和記錄系統,6套移動稽查系統等。”
四川浩特的官方網站也將此稱為“成都市電子警察工程是浩特公司在智能交通業務方面的成功案例之一”。
《四川日報》曾報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讀者投訴說,他所駕駛的川AQ×××3號牌的瑞虎牌小汽車,去年曾收到兩張違法處罰通知單,被告知在7月13日14時18分35秒至14時18分50秒之間,分別在三環路11km+99m處至7km+489m處超速行駛。這位讀者質疑:“按照這兩張罰單的顯示,奇瑞車在15秒鐘內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達到864公里/小時!這哪里是汽車,整個一飛機嘛!“電子眼”不過是個機器設備,日曬雨淋的,誰能保證其測量的公平性和準確性?那么,依靠它執法又如何保證公正呢?”
然而,本報記者到四川浩特公司進行采訪時被拒,后又致電四川浩特公司負責人胡曉芳,而對方表示“我們跟電子眼沒什么關系”。由于該報道已經過去4年,有了解當時情況的人士表示,雖然四川浩特與成都的合同是5年,但是在2008年年底該項目就終止了。
不過,仍有當地居民向記者反映,稱成都的一些電子眼為私營企業所建并參與分成,本報記者就此致電成都交通管理局新聞宣傳負責人求證,但并未獲得證實。
不過,利用社會資金建設電子眼仍是相當普遍的現象。除了本報此前所披露的廣東12個地市存在這種情況,《四川日報》2008年的報道也稱,“當時四川全省電子警察系統建設中,除個別城市外,相當一部分采用了BOT模式運作。”
政府與社會合作邊界待解
盡管在一些公共管理領域引入社會力量,確能實現政府與社會優勢互補,提高管理效率、激活社會力量,但是政府與社會合作也應該劃清領域、明確邊界,不能吞噬公共屬性、侵蝕公共利益、損害公眾權利。
早在2007年,全國政協委員周振中就曾提出,“電子眼”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規范管理,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對類似項目的實施進行全程監控,防止管理部門和生產廠商形成共同的利益鏈條;交通管理部門不要使用電子眼“偷拍”,將標志不合理地段變為“罰款陷阱”。
林江認為,視頻監控并不是越多越好。私人或者企業出于自身需要安裝視頻,但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而在涉及公共領域,應由政府來建設,至于怎么融資,還有很多辦法。
目前,越來越多的電子眼正遍布各個城市乃至鄉村的各個角落,這個產業也為市場所看好。
英飛拓(002528.SZ)2011年年報提到,初步統計,目前產值超過1億元的安防企業已達到100家左右。已有10多家安防企業在國內外上市,另有20多家國內外上市企業將安防列入其主營業務之一。
華南一家知名券商電子行業分析師則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安防行業的市場空間依然很大,政府對社區管理也有越來越多需求;此外,一些公用事業,比如智能交通布局等,都需要相關的攝像頭產品。最近幾年,政府對安防行業發展起到主導推動的作用,投入比較大,政府采購占相關公司收入比較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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