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快遞時,消費者是否有權先開箱驗貨,確認商品完好才簽字確認收到呢?在日前召開的2010年城市消費維權杭州論壇上,包括哈爾濱、北京、上海、香港、澳門、成都等21個城市在內的消協組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對快遞行業長期以來實行的“先簽字,后驗貨”行規發起了挑戰。(2010年09月01日14:48新華網)
近年來,消費者收取快遞時普遍被要求“先簽字,后驗貨”,由此致使一些消費者簽收后即使發現郵品破損或貨單不符,也奈何不得快遞公司,個中苦衷,自然不說自明;誰讓你已經先簽了字昵?既已簽字那就是“鐵證如山”,不容“抵賴”,如此,消費者也只能“啞巴吃黃連”了。看來, “先簽字,后驗貨”之所謂“快遞行規”,實際上已經成為消費者無法選擇、不得不跳的“消費陷阱”,已經成為一些不法分子進行消費欺詐的“幫兇”,已經成為經營方對付消費者索賠的頗有威力的“剎手锏”。
時下,當哈爾濱、北京、上海、香港、澳門、成都等21個城市在內的消協組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對快遞行業長期以來實行的“先簽字,后驗貨”行規發起挑戰時,筆者以為,就矛頭所向來看,不能不說是“有的放矢”,但更值得深入追究的是,此等“快遞行規”為何能長期橫行無阻?為何永遠沒有執法部門和主管部門主動過問?
如果先行的“法規”中沒有相關規定,也就罷了,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明白白地寫著:“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然而在“快遞行規”里消費者的知情權卻被粗暴地剝奪了,不管“快遞包裹”里裝的什么東西,質量如何,數量幾何,你都得在“不知情”的混沌情況下“先簽字”,后驗貨”,這哪里還有一點知情權呢?對這種明顯的侵權行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佯做不知,甚至放任自流,負有管理之責的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恐怕難以推卸玩忽職守、有意放縱和故意“不作為”的責任。
而作為制定、發布《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的國家郵政局也難辭其咎,既然“行業標準”中非常明確、非常具體地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驗收無異議后,驗收人應確認簽收”;既然制定“行業標準”的目的主要在于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那么,在消費者被剝奪了 “驗收無異議”“確認”等權利、僅剩下了糊里糊涂“簽字”的份時,作為主管中國郵政行業以及管理中國郵政企業的國家郵政局,為何不主動出面行使“監督郵政服務質量”的權利,恪盡“維護用戶權益”的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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