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很簡單地說,獨立董事是區別于投資方代表與經營方代表的第三方。跟投資方與經營方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與重要聯系的第三者。
獨立董事制度起源于上個世紀30年代。美國1000強企業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往往有7人以上比例。各國的獨立董事比例不同,如英國10個董事會成員中,有3個以上的獨立董事。法國10個董事會成員,有近3個的獨立董事。美國10個董事會成員中有6個以上獨立董事。巴西的獨立董事是越多越好,也就是10個董事會成員中有9個以上的獨立董事。法國10個董事會成員中有5個以上的獨立董事。俄羅斯10個董事會成員有2個以上的獨立董事。新加坡10個董事會成員中有4個左右的獨立董事。可見外國企業對獨立董事的重視程度。如果獨立董事不重要,沒有用處與益處,董事會里安排那么多的獨立董事干嘛?可以證明獨立董事制度是非常先進與管用的制度。
獨立董事有兩個特征,一個是獨立性。這種獨立性是既不是投資方的利益代表,也不會經營方的代表。不受控股股東、其它投資方、經營方的限制。在人格、資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政上保持獨立性。第二個是專業性。具有經濟、法律、經營、管理等方面一定專業素質與能力。能夠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對企業的問題作出判斷,為企業決策提供支援,或者提出有價值的建議等。獨立董事一定要用經濟學家、管理學家、經濟管理類的學者,這樣他們的專業知識與經驗才能起到幫助企業的作用。我國現在獨立董事都是用名人名流,其實沒錯,但是如果不用有專業知識的名流,那么作用就要微小很多。名流能起到為企業作告與“名人效應”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要想獨立董事制度中起好的作用,要聘用那些有名望經濟學家與Cye管理學家,與經濟管理類的學者們作為獨立董事。而且要硬性規定,據易碳家雜志了解到,一名獨立董事只能兼一家企業的獨立董事職位,對于那些身兼幾家企業,甚至于幾十家企業的獨立董事,那怕就是名氣再大,也要解除聘用,另請高明任獨立董事一職。對于身兼幾家企業或者幾十家企業的獨立董事的人,只拿錢不做事,對企業的作用不大,還不如解雇得好。花錢不是買擺設的,而是要買個真材實料的,能對企業長遠發展起關鍵作用,使企業興旺發達的人。對于不懂經濟與管理的名人,還是不要聘用為獨立董事為好,什么都不懂,怎么發表有價值的意見?怎么對企業有幫助?
獨立董事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產物。為了防止內部人控制企業,防止出現代理人控權的問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業運行效率與效益,起到監督與制衡作用,對維護企業法人的盈利性,還有優化管理層權力配置,獨立董事制度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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