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主動監管 舉證要靠個人
目前,不管是外企、民企,還是政府機關、國企,所有員工都享有法律規定的“帶薪假期”,即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都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不過,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也應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認定難等各種主客觀原因,存在“不舉不問”的情況,“一般不會主動去查,除非職工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帶薪休假制度
“重”單位利益“輕”職工權益
雖然“十一”長假過去了,但是關于“黃金周”變成“黃金粥”的話題余波未了。拿什么對策來拯救黃金周?最近幾天,專家觀點頻繁拋出。不過,最集中的建議是:盡早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讓老百姓自由選擇出行時間。昨天,現代快報記者采訪南京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法學副教授方江寧,他認為“十一”休假和帶薪休假性質不同,前者屬于法定節日,具有國家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而后者是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監察制度 還不夠完善
柒周刊:人們將“畫餅充饑”、“水中月亮”、“空中樓閣”、“看起來很美”等形容統統送給了帶薪休假制度。是什么擋住了我們的年休假?
方江寧:我認為年休假制度實施的困難主要在于 “有法難依”。一方面,就法律而言,有些規定有彈性。比如“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另一方面,就企業而言,勞動者帶薪休假會增加用工成本,對休假一事自然是持消極態度。為此,一些用人單位可能以當前休假“條件不成熟”為由,對其職工年休假申請進行推諉,甚至暗示企圖依法休假的職工將來可能會被“緩晉級”、“扣工資”、“丟飯碗”等。可見法律規定的“彈性”給用人單位規避法定義務披上了語言的偽裝,造成“有法難依”,擋住了我們的年休假。
帶薪休假制度 “重”單位“輕”職工
柒周刊:在執行帶薪休假的規定時,很多單位缺乏統一的標準——什么時候可以休、休多長時間、薪金按照什么標準發放,常常沒有明確的說法。目前,帶薪休假制度是否還有完善的地方?
方江寧:確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有些規定彈性過大,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這樣的規定,內容指向很明顯,將對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保護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勞動者的休假安排。盡管規定了要“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和“經職工本人的同意”,但單位憑借其優勢地位和施加不當影響,職工的“意愿”或“同意”恐怕被“注了水”,這與《條例》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是相違背的。如果單位只要支付補償,就可以用工作需要的理由取消員工的休假,帶薪休假只能是名存實亡了。
柒周刊:有人認為因為《勞動法》只有原則規定,卻無實施辦法尤其是沒有罰則,所以引不起重視。但是,2008年《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則明確了罰則,為何依舊是休假難?
方江寧:政策已經出臺,政策懸空不應該。因為現在大家的收入水平到了一定程度,從節假日旅游的爆滿情形來看,不少人是愿意休假的,因為帶薪休假制度是廣受歡迎的。
帶薪休假與 黃金周并不矛盾
柒周刊:也有很多人主動放棄休假,一份調查顯示,在“帶薪年休假”和“3倍工資收入”之間選擇前者的占40%。
方江寧:一般地,當工資水平較低時,個人傾向于放棄“休假”以賺取加班工資;而當工資水平較高時,個人則傾向于放棄“加班”而選擇“休假”。隨著工資水平上升,選擇“休假”而放棄“加班”的職工應該會增加。當然現實中,不少職工選擇“加班”可能并非單純從個人意愿來考慮,的確有職工想休年假,但在弱勞強資面前,忍氣吞聲,主動放棄。事實上,只要用人單位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放棄“帶薪休假”也是職工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規定,職工應該依法主張和維護“帶薪休假”的權利。
柒周刊:目前很少有員工單獨因帶薪休假提起勞動仲裁的,往往是在離職時,將未休的年假、企業克扣的加班費等合在一起來“算總賬”。
方江寧:的確如此。我認為,原因要從兩個方面看。一方面,很多用人單位帶薪休假的規定有較大的彈性,今年不休,可以明年補,短期侵權責任不清,故離職時“算總賬”比較合理;另一方面,當前勞動監察制度還不夠完善,不舉證就不會上門查,加上職工主觀上對違反帶薪休假制度引發的侵權不夠重視,從而很少會單獨因帶薪休假提起勞動投訴。
柒周刊:帶薪休假與黃金周矛盾嗎?有人認為,黃金周與推廣帶薪休假并不矛盾,不是非此即彼、有你沒我的關系,建議同步進行。
方江寧:我個人非常贊同這個觀點。“十一”休假和帶薪休假性質不同,前者屬于法定節日,具有國家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后者是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其實施辦法來規定,帶有福利性。因此,兩者是并行不悖的,不能相互取代。不能因為當前長假“擁堵”而犧牲掉法定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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