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企業結構,發展中小企業的政策措施
各國經濟發展實踐告訴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僅直接關系到保障和改善民生、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防止市場經濟停滯等問題,而且是一個提高收入水平,實現收入公平分配最主要的機制。
我國中小企業難以實現持續穩定地發展,已經成為許多經濟社會矛盾與問題產生的主要誘因。因此,調整企業結構,加強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強化公平競爭,也就成為我國實現經濟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一,要將對中小企業發展重要意義的認識提到一個全新的層面,徹底改變歧視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切切實實把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經濟工作的重點,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長期管理,建立促進中小企業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比如,盡快設立負責中小企業的專門機構,組織制定以《中小企業基本法》為主體的相關法律規范,在法律上明確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規范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在中小企業遭遇困難的特殊時期,政府應為它們提供臨時的“避風港”,幫助它們渡過危機。
對中小企業的全新認識還體現在實現由“放”到“幫扶”的轉變,切實為中小企業帶來更多的實惠。
如給予社會資本國民待遇,允許其進入金融、公路、電信等基礎和壟斷行業;放寬市場準入以及中小企業進區、進園的條件;放開商業銀行放貸額度、鼓勵新增貸款向中小企業傾斜,甚至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應占的比率;落實中小企業專項貸款政策;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創建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社會擔保體系;制定針對中小企業諸如上調出口退稅率、減低營業稅率、減免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等財政減稅政策,讓中小企業切實得到財政政策的支持;構筑和完善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和技術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一個較大空間和保障體系;制定鼓勵現有在職管理和科技人員以及包括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進入中小企業工作的優惠政策,滿足中小企業對各類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的要求,等等。
第二,合理規劃和調整企業群體結構,引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形成分工協作關系和聯盟,提高社會化協作、專業化生產程度,進而從整體上提高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規模和類型的企業在體制、機制和發展模式上既相互競爭又相互合作,在產業、產品上協作配套,形成完善的產業鏈,共享共用各種基礎設施和知識、信息,既有利于中小企業獲得穩定的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也有利于大企業圍繞重大產業項目和重要產品形成配套體系,充分利用中小企業提供的價廉質優的零部件和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支持,滿足消費者多品種、個性化、低成本和快速交貨的要求,最終形成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第三,最重要的是要打破壟斷,在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的同時,給予更多政策上的傾斜和支持。大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企業壟斷了絕大部分經濟資源,壟斷了所有盈利能力較強的行業,就難以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進而嚴重阻礙和制約民營經濟的發展,削弱社會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因此,一方面,要打破一切形式的壟斷,不僅給予民間資本投資的同等待遇,而且要對大企業的進入領域進行限制,合理規劃大企業的空間布局。就像韓國那樣,為了保護中小企業,韓國將市場規模在1000億到1.5萬億韓元的行業劃分為中小企業固有行業,并通過立法禁止大企業進入。
另一方面,要從促進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就業、提高居民收入出發,給予中小企業稅收、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減輕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建立起竭誠服務于中小企業的金融體制。
我國香港就是這樣做的。無論是本地資本還是外來資本,都不需要政府批準就可以平等地投資各個行業。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為了幫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特區政府特意推出了1000億港元的政府信貸擔保計劃,還大幅提高企業的最高貸款額,準許所有企業申請有關貸款,使許多企業順利地度過了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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