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中的商標保護有“三難”
從事電子商務,用戶不再受到時間和空間的約束,無需見面,只要輕點鼠標,就可以完成各類交易。虛擬性、無紙性、交互性是電子商務的主要特點,這些特點使得電子商務與傳統(tǒng)交易方式相比,具有無可比擬的便捷性,但同時也給商標權的保護帶來了難題:
“一難”:商標保護管轄確定難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管轄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在侵權案件中,特殊的管轄規(guī)則是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或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管轄。據此,審理商標侵權行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發(fā)生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三個所屬地的法院。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是商標保護面臨的“一難”。
對于如何確定電子商務行為的侵權行為地,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并無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侵權行為地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在網絡環(huán)境下,確定著作權侵權和商標權侵權行為地具有本質上的相似性,兩者行為均涉及相關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完成于Cye.com.cn虛擬的網絡環(huán)境之中。因此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管轄地確定規(guī)則亦可適用于商標權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可能會涉及商品的交付,該交付的結果意味著一定行為的完成,應當視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因此,該地點亦屬于電子商務活動中商標權糾紛的侵權行為地。
“二難”:侵權主體判定難
電子商務形式多樣,既存在通過專門的電子商務平臺如淘寶網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也存在自己創(chuàng)建商業(yè)性網站進行交易的行為。后者既包括一些較有知名度的網站如京東商城等,還包括一些不為大家所熟知的小網站。這些小網站往往在經營中存在諸多問題,且網站備案信息往往不完整或不真實,存在備案人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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