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高收入者受益較多
免征額的提高幅度考驗著決策層的智慧。
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制度及管理情況”一文中曾指出,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較多,中等收入者減稅較少,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則由于本不需要納稅而不會受益。高工薪收入者減稅較多,是因為對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征收,相應在減稅時也有累退效應。比如:將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納稅減少100元/月,月薪為1萬元的納稅人納稅減少200元/月。月薪更高者,減稅額也更多。
對此,有專家告訴記者:“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工資水平的確在上漲,個稅的免征額上調是應該的。一個稅種的改革,主要應該看兩方面,一是財政能否負擔;另一方面是要兼顧到稅收的公平。”
在收入分配改革漸入深水區之時,對個人收入起調節作用的個稅改革也顯得更為迫切。
財政部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約3949億元,比上年增長6.1%,其中: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約占63%。
據了解,去年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完成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起草工作。
一些專家認為,免征額上調配以個稅層級調整可能會達到更好的效果。
目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5%到45%,而國際上多為4到5級稅率。調整個稅層級與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效果是一致的,其核心目標是發揮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適當調高高收入階層稅率,調低低收入階層稅率,加快中產階層的培養。
去年底,曾有方案就個稅層級調整作出建議,其中,第一級從目前的500元(扣除2000元起征點后)調整為2000元,稅率調整為5%;第二級調整為2000元到1萬元,稅率為10%。但這并非唯一選擇,還有其他備選可能。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稅制,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個征稅項目,并相應規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及計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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