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場資本游戲中,一些陌生的名詞如“對賭協議合法化”、“無形資產比例”、“紅籌、小H股回歸”、“有限合伙人做股東”等法律新問題逐步露出水面,并在資本行業中漸為人所熟知,雖存在爭議和分歧,但卻在創業投資行業廣泛存在。創業板即將誕生,如何認定、剖析和拿捏這些創業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牽動著諸多法律界人士的神經。
爭論一
“對賭協議”是否該合法化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企業未來的獲利能力達到某一標準,則融資方享有一定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否則,投資方享有一定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開設這種“賭局”的原因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是投資方規避基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二是投資方規避因被投資企業暫估值與實際價值出現較大偏差帶來的風險。
“目前,國內創投或私募進行PRE—IPO投資時一般也設計了對賭條款,但與國外的對賭協議相比,國內私募的對賭條款非常簡單,主要就是業績保障條款和上市保障條款,而補償方式主要有現金對賭和股權對賭兩種。”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需要注意的是,與國外投、融資方采用雙向對賭方式相比,國內的對賭條款主要采取的是單向對賭方式,即一般是由被投資企業的原(大)股東向投資方進行相應補償。
據記者了解,關于對賭條款的合法性,目前存在爭議。
一種反對觀點認為,對賭條款違背了風險與利潤對等的公平原則,屬于華爾街式的金融手段和霸王條款,無限放大了企業的風險;此外對賭條款有變相借貸之嫌,有違于股份公司股東同股同權地承擔風險責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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