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紅籌架構下私募投資者的安排問題,如作為已在境外上市主體持股的私募投資者,可能對境內公司在境內上市提出反對意見或要求調整為擬上市公司股東;以及員工期權激勵計劃的調整問題,由于在境外上市可以實施的員工期權激勵計劃和目前國內的法律存在矛盾,在境內上市可能需要進行調整。這些方面均需要特別關注。
與此同時,小H股企業今后回歸創業板的問題仍然需要探討。有律師反映,小H公司也就是中國法人以自己名義直接在境外創業板上市。小H公司回歸A股創業板可能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小H公司能否在A股上市,這是一個政策性問題。從法律上講,小H公司本身就是境內法人,因此應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二是小H公司在境內上市長將面臨雙重法律監管的沖突,未來可能需要作進一步協調。同時,回歸后要受到兩個地方雙層監管,因此,可能存在在原上市地退市及私有化的問題。
爭論四
有限合伙人能否做股東
對于有限合伙人能否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問題,法律界也進行了討論。尤其是有限合伙企業目前不能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的情況,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參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實際障礙,有關人士呼吁應當盡快予以解決。
北京市頤合律師事務所高平均、黃文表示:“在法律層面上,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擬上市公司股東不應存在法律上的實質障礙。”他們理解認為,第一,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均未禁止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企業)成為公司法人的股東;至于《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對有限合伙開戶的限制性規定,更多的是技術層面的東西,其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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