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公布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辦法》要求特許人在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依法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經營信息。根據要求,特許人應當披露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我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以及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根據《辦法》要求,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依法披露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特許人名稱、通信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由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特許人或其關聯方過去2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的,應當予以披露。
根據《辦法》要求,商業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依法披露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文字說明,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關聯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方的基本信息、授權內容,同時應當說明在與該關聯方的授權合同中止或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如何處理該特許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即使未訂立合同終止后的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被特許人違反規定,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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