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并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絡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絡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絡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
批準進口的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后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
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后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絡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絡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絡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3頁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