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在網絡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數據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志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上網運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絡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絡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本新聞共 6頁,當前在第 5頁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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